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时间:2012-06-26 12:12:09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8]7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退休的人员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的退休人员,下同)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津贴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伤残津贴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待其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继续参保缴费的,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退出工作岗位至2007年12月期间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我厅与省财政厅先后在浙劳社老〔2004〕218号、浙劳社老〔2005〕184号、浙劳社老〔2006〕118号、浙劳社老〔2007〕132号和浙劳社老〔2008〕5号文件中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调整额度的,可按当地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为确保工伤退休人员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后相关待遇的平稳过渡,也为了保障工伤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后相关待遇的平稳衔接,工伤退休人员可按上述文件规定补足差额,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的,可按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予以补足。补足差额,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所需资金仍按上述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执业机构: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名誉侵权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赵庆周律师 > 赵庆周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