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7 16:20:30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2008年8月至11月期间,蔡某同他人赌博输掉约1万元。事后,蔡某经人提醒,怀疑参赌人员惠某、徐某二人用带"记号"的牌与自己赌博。于是,蔡某便与妻弟孙某商议,抢回被惠、徐二人"骗"去的钱。同年11月,蔡某引诱惠、徐二人来自己家中赌博,随后通知孙某带人赶来。孙某等人赶到后,蔡某便伙同孙某强行将二人身上财物共计2.2万元全部抢走。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律师点评
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没收的赌资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法学界和司法界一般都认为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依据该解释,通常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而在本案中,蔡某虽是以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为目的,但其是在输钱后,感到不服气,于是纠集他人,有预谋地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另外,经审理查明,蔡某赌博共输掉约1万元,其中输给两被害人不到0.5万元,但其共抢了两被害人2.2万元财物。因此,虽然蔡某抢回赌资的行为的目的是抢回被惠、徐二人"骗"去的钱,其抢回的财物已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故法院对其仍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