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06 20:11:36 文章分类:建筑房产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案例汇总
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相应地房屋的价格也是水涨船高,房产成为公民的主要财富载体,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的住房已成为当事人力争取得的焦点。
下面是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相关纠纷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汇总
【案例分析】
问题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分析: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产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产产生,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当归属于该房产产权人,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全文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案例
案件事实:2001年9月28日,甲方(上海某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与乙方(丙方前夫)、丙方(乙方前妻)等人签定《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拆迁后置换给乙方、丙方及其女、丁方等4人房屋面积280平方米。乙方、丙方每人分得一份,每份面积30平方米,乙方、丙方之女分得两份,计面积60平方米。按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乙方、丙方及其女应分得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加上复式结构奖励等,分得上海市中江路房屋面积280平方米。该动迁房屋是丁方(乙方的父亲)所有的祖宅。现原告乙方、丙方已离婚,在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分割此共同财产时,涉及案外丁方(乙方的父亲)。法院在判决时认为房产涉及案外第三人丁方,故对系争房屋为进行处理,并明示双方可以对该房屋另案诉讼解决。根据法院判决丙方及其女(未成年人,离婚后由丙方监护)针对此房屋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丙方、丁方分割房产。乙在与丙方婚姻存续期间有不正当行为行为,故丙方要求其以房屋份额作为赔偿。»全文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达成后一方能否反悔如何处理
房产案例:
蒋辉和尹萍结婚三年后于2005年年底协议离了婚。离婚时双方在京西昆玉河旁的某小区拥有120平米的商品房一套,并有存款90万元。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将房屋作价80万元归蒋辉所有,存款85万元归尹萍所有、5万元归蒋辉所有。离婚后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尹萍渐渐感到自己吃了亏。特别是最近尹萍听说该小区的同样面积的房屋已经卖到了130万元后,更是后悔不叠。便找到蒋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由于蒋辉不同意,尹萍想向法院起诉解决此事。问:尹萍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全文
●离婚房产分割殃及父母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竟然把父母的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父母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8月1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李山、翁慧离婚时关于分割父母房产协议的条款无效;被告翁慧返还二原告李海、王梅房屋一套。»全文
●一则离婚夫妻房屋争夺诉讼案
李某想给自己居住已达9年的动迁安置房办理房屋产权证,却引发了前妻和儿子对房屋所有权的争夺,一场纠纷将李某的回忆拉回了10年前。
【事件】
欲办产证需前妻同意
李某与张某10年前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子。当时两人所居住的A处房屋性质为私房,申请建房时填写的家庭成员就是夫妻俩人。其子因当时年幼,建房时也不可能出资,因此未写入申请建房人一栏。1996年该处私房动迁,政府另外调配了安置房B,该安置房B就是本案中李某要求办理产权证的标的。»全文
■离婚房产分割相关知识:
●离婚房产分割九大问题:婚前房产、共同房产、福利分房
问题一: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形成借贷关系的除外。
问题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形成借贷关系的除外。»全文
●离婚房产分割的认定
有些夫妻拥有车辆、公司债券、股份、收藏品、艺术品、其他动产、知识产权收益等,而更多的普通百姓除了房屋可能再没有其它值钱的东西了,没有它,就真是倾家荡产了。可见,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分割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离婚房产分割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财产制可分三类,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度、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日常总众多的离婚财产纠纷中,较复杂的认定有以下几种:离婚房产分割后的产权办理
离婚后双方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按房产分割或夫妻离婚析产办理,提供的材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文书(法院判决的)或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的)并且离婚协议书要双方当场确认,不能双方到场的此协议书要经公证;
3.本人身份证明,协议离婚的要双方的身份证明;
4.房改房要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和登记表复印件。
离婚房产分割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财产制可分三类,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度、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日常总众多的离婚财产纠纷中,较复杂的认定有以下几种:
1.父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
作为父母在赠与前要把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两点内涵: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为自己子女小辈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对小辈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办产权证之前作出且有证据证明,最佳形式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产权证之后或在小辈夫妻面临离婚时才签订的赠与合同,这实际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女方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房产中的三分之一产权应当认定为小夫妻俩共同财产。
2.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
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使用权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人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
3.婚后购房财产份额不等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并规定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该书面形式是明确的、惟一的。如果夫妻婚后购房,产权证的权利人记载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没有明确、惟一的书面约定,该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
4.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偿还
若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20%,以抵押贷款80%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而产权证则记载在付首付方名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依然为付首付方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依然为付首付方的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另一方对于付首付方的借款,付首付方应当予以归还另一方。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2.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6.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7.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离婚房产分割后的产权办理
离婚后双方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按房产分割或夫妻离婚析产办理,提供的材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文书(法院判决的)或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的)并且离婚协议书要双方当场确认,不能双方到场的此协议书要经公证;
3.本人身份证明,协议离婚的要双方的身份证明;
4.房改房要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和登记表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