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案说法:婚姻非儿戏,离婚输的又何止是婚姻?

时间:2014-05-08 13:03:30  作者:赵庆周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律师以案说法:婚姻非儿戏,离婚输的又何止是婚姻?

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赵庆周

案例:小李(男)和小张(女)是一对年轻的80后,两个人都是老底子的杭州人,双方家境也一般,父母都是工薪阶层。偶然的一次同学聚会,让本就是高中同学的两个人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不自觉地两个人坐在了一桌上,席间二人更是相谈甚欢。聚会结束后,小李主动要了小张的联系方式。以后的日子里,双方你来我往,很快二人就坠入爱河并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然而二人的婚事却遭到了小李父母的坚决反对,理由便是小张是二婚且带了一个6岁多的女儿。小李心里很不服气,觉得父母观念过于陈旧且从小到大都是父母说了算,如今自己已经长大了要做一回自己的主人。于是小李偷了家里的户口本与小张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

眼见二人已经生米煮成熟饭,小李父母气得直摇头却也无可奈何,就这么一个儿子总要给他办一场风光的婚礼。但是小李父母心里非常不是滋味,于是向儿媳小张提出禁止她7月的女儿参加婚礼或者即便参加婚礼也不能讲话以免丢人。小张也是一个性情刚烈的人,心想自己做人坦坦荡荡对于婚前结婚生女的事实毫无隐瞒,听到婆婆这种话顿时火冒三丈,上前与婆婆理论。婆媳不欢而散,小李小张的婚礼就此搁置。

    一晃四年过去了,二人的日子过得虽不是很富足却也其乐融融。小李婚前在杭州城北按揭买了一套房子,大部分首付款是父母给他的,房屋交付后二人快马加鞭的装修并准备入住。小李为了表达爱意,起草了房产分割协议,将该套房产登记在了二人名下、共同共有。不久,小张怀孕了。尽管小李婚前曾书面向小张保证过不要求其生孩子,但小张很想把孩子生下来。可是她收入不高,养她与前夫的女儿已经很吃力了。于是,小张小心翼翼的向小李提出,能否主要由他及其父母出资养将来的两个孩子。谁知这件事遭到了婆婆公公的强烈反对,一气之下小张去医院打掉了孩子。婆媳关系也由此一下子降到了冰点。房屋装修好之后,二人准备入住。婆婆公公强烈反对,声称房子是儿子婚房、未办过婚礼不能入住并采取了换锁等一些列激进的行为。小张也不敢示弱,多次通过物业等试图进如装修好的房屋居住,未果。

家庭矛盾的频发导致二人感情急转直下,终于小张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分割房产的一半,曾经的海誓山盟也都化为了法庭上的冷言相向。由于本案涉及房产价值超过两百万,双方均不敢怠慢,法庭上小李、小张各自委托了律师,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庭审结束后因为案情复杂法院未当庭作判决。不久,小李接到主审法官电话,要求其接受调解否则判决对其及其不利。由此,一场由于草率结婚、婆媳矛盾加之夫妻感情尚不牢固引起的家庭大战就此拉下帷幕。

律师评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根据这一解释,夫妻之间的赠与仍然适用了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但是,赠与一经登记则不得撤销。本案中,小李赠与房产时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根据我国的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何种原因取得物权,一经登记便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90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尽管本案最终还没有尘埃落定,但是不管法院怎么判决,对于小李及其家人而言无疑将遭受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失。因此,律师不得不提醒广大像小李、小张一样的青年男女:婚姻并非儿戏,而一旦离婚输的又何止是婚姻呢?

执业机构: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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