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裁员潮,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时间:2008-12-09 10:17:53 文章分类:上海离婚律师案例
上海企业裁员潮,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上海律师张浩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zhanghaogupiao
最近由于金融危机上海企业迎来裁员潮,致使大批劳动者离开自已多年的工作岗位,很多劳动者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上海律师张浩从法律的角度帮助被裁员的劳动者全面分析一下如何获得补偿。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转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裁员,劳动者应当注意:
1,是公司是否提前30日通知;
2,二是是否履行书面的通知方式;
3,三是未履行上述二种程序,公司应额外支付被裁员工一个月工资,并且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单位在需要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员。适用以下情况: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程序: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然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未履行上述程序,属于违法裁员。
劳动者应该注意依据此方式裁员能得到补偿金的依据只能是公司依法重组这种情况,另外两种情况,不能得到补充。
经济性裁员特殊注意事项,公司裁减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三、以上两种裁员方式,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都是一样的,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是被裁员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封顶。
上海律师张浩提醒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如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上海律师张浩咨询电话:1580079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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