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时间:2013-01-10 16:31:35  作者:赵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在实践中,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遇到交通事故的案子,不在少数。车辆受到了损失,需要修理,那么在修理期间,车辆不能营运,给车主及司机造成的损失就是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是发生的未来的,确定的,必然的损失,也是由于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执业机构: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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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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