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

时间:2013-02-27 22:26: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引子――律师为何会被抛弃?
    据2008年4月13日《法制日报》报道,目前全国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在各个学科中处于倒数第一第二,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着萎缩和转型。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初步判断,律师事务所应该是法科毕业生就业的最大去处吧。
    可是,恰恰相反,在笔者与毕业生的交谈中,突然发现,许多毕业生仍然不愿意去律师事务所工作,而是努力地报考公务员,争取成为国家机关的干部。这是大部分法科毕业生内心的真实想法。他们普遍认为,虽然律师的整体收入可能比公务员高,但是律师要整天“东跑西窜”,比较辛苦。最为关键的是律师没有什么社会地位,公众对律师没有多少社会认同感,许多人将律师职业比喻成是“拉皮条”的皮肉生意。据此,他们认为,为了当好一名律师,首先要学会拉关系,学会喝酒,酒量大小是衡量一个律师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而一个律师的收入高低不是看他的能力或者才华,而是他的人脉关系,尤其是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他们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面前低三下四,没有什么尊严可言!我听后,恍然大悟!是啊!这也许就是律师不能吸引毕业生的主要原因。
    至此,作为律师应该深刻反省的是,为何社会大众对律师行业会有这样的负面评价呢?其中,有哪些是源于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误解,又有哪些是因为我们自己努力不够或者律师自己“作贱”自己?对于前者,我们应该积极努力地通过说理与行动,向社会大众做出解释,对于后者,我们则应该坦然面对,并引为自励改进的砥砺石。于是,笔者发出了同样的诘难:“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并觉得有必要将部分律师丑恶的一面揭示出来,以引起“疗救”和自省的注意。因为自省,是重新赢得尊敬的第一步。如果法律人还希望通过反省,赢回社会对法律人的信任,就必须先认真地承认法律人所犯的错误,即便那是“其他的”、“少部分”的法律人所犯的错误,我们也应有一体为谦的雅量。否则,律师这个行业将日益丧失自己的独立品格和理想精神,严重蜕化成纯粹的“讼棍”或者“讼师”!

     一、律师的角色――法律解释的技能工匠还是自然正义的担当者
    律师,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颇受人羡慕又颇受人非议的职业――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程序与正义、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上交织着、冲突着。也正是这种矛盾的角色,使得律师的道德状况在一班人大眼光中是极为堪忧和充满悲观的色彩。而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违规操作和违背职业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本身又加剧了公众的不良看法与情绪,以至于掩盖了律师正常的执业行为和律师职业伦理本身的特殊性。
    可以说,许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扮演者道德的败坏者,他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不是“心中始终充满着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而是“心中充满着金钱的诱惑,目光不断地往返于假话与伪证之间。”他们完全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善于钻法律的空子,打着正义与邪恶的擦边球,满足一些委托人的邪恶目的,尤其是一些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半路出家的律师,他们只会简单地套用法律条文,将法律当成牟取利益的工具,而不能诠释法律背后所隐含的“微言大义”,对法律没有怀着深深的敬畏感,心中没有一丝的自然正义的理念。而这种糟糕的法律人的盲点就是以为只要善于机械式地诠释法律条文,就可以违背自然正义,任意操弄法律。
    其实,真正的法律人,不但要能精确地诠释法律,也必须同时具备超然于法律哲学思维。换言之,他不仅要学会正确地援引法条,更要懂得追问法条规范的真义何在。[v]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简单机械地去诠释法律,以为自己找到了法律的空子或者漏洞,并信誓旦旦地向当事人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从而容易造成“以为不违法就是合理的”错误心态,而是应该怀着一种自然正义的理念,对每个法律条文作出善意的诠释,尽量培养自己真正的法律哲学的思维,以免造成公众对律师的假象――律师是最善于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正义与邪恶只有一步之遥,以正义的名义从事邪恶,或者以邪恶的方式来解读法律,同样是非常危险的行为。[vi]试问,就连以法律为职业的律师都可以随意,甚至恶意地解释法律,那么,法律的尊严何以存在?法律的信仰如何树立?公众对法律以及对法律共同体的信赖又如何养成?
    二、律师的责任——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忠实义务)还是法律的坚定维护者(诚实义务)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中的一员,是法庭上平衡对抗格局的重要力量的一方,肩负着维护法律正义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双重任务。[vii]这就是表现出律师到底是要履行诚实的义务,成为法律的坚定维护者,还是要履行忠实义务,尽量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这样一种矛盾的角色,换言之,就是表现为诚实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冲突或者紧张关系,而这种冲突或者紧张关系几乎贯穿在律师执业生涯的始终。只要有律师,就难免会遇到这两种义务的冲突。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例子:依照律师的伦理规范,律师一方面要对当事人负忠实义务,另一方面要对法官负诚实义务。有一天,有位律师在诉讼进行时,法官突然问他:“你的当事人有无前科?”[viii]作为律师面临着这种突如其来的提问,到底应该如何回答呢?
    根据法理学中的义务冲突理论,律师应该选择履行价值高的义务,即保守当事人的前科信息,放弃履行价值低的义务,即揭发当事人前科信息。因为这两种义务对于律师而言,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务高于对法律的诚实义务(律师这种忠实于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本身也是对法律的坚定维护。因为新修订的《律师法》第29条-第31条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就明确指出,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律师对当事人履行了忠实的义务,才能维系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律师行业才能得到正常发展,否则,就会从根本上摧毁律师行业存在的根基。
    这种“放弃”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包庇罪”,在刑法被称为阻却违法事由的正当业务行为,或者按照我国台湾著名律师陈长文的说话:“律师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务并不是要求律师颠倒黑白、让当事人有罪变无罪,而是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在不违反诚实义务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待遇。”美国律师公会对上述的回答给律师提供了一个模板:“律师应该向法官表示,当事人有无前科,并不难知晓,法官可以向司法或者警政单位调取数据。”   因此,关于律师的责任,我们可以说,在维护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忠实义务与诚实义务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要维护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当然,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当然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则毫无疑问要站在法律的一边,作为法律忠诚的卫士。
    三、律师的功能――麻烦的制造者还是麻烦的消解者
    在法院和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看来,律师是“麻烦的制造者”或者“司法部分的下属,遇到麻烦就找律师帮忙,成为政府部门的消防队”。[x]于是,法官和检察官经常认为律师就是他们“死对头”,律师经常“找岔”,就是因为律师的存在,使得他们的工作量加倍地增加,因此,他们对律师经常表现不是非常欢迎的态度,有时甚至表现出中国官僚特有的官僚习气,好像你欠他钱不还似的,这让我们这些从事辩护和代理工作的律师感到十分的呕气!这固然有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误解,那么,作为律师自己就没有责任了吗?
    笔者认为,这是一些个别律师的行为所导致了,他们和司法人员沆瀣一气,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丧失了律师自己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理想,甚至丧失了律师独立的人格,成了个别司法不公的帮凶,这样的律师不仅在公众面前没有良好的形象,就是在司法人员面前,也成了“讨饭”似的的乞丐。
    当然,更重要的,还是司法人员本身的心态和思维。他们不知道,律师的社会角色和功能决定了他是帮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纠正错误或者少犯错误。因此,在整个诉讼过程(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抑或是行政诉讼,均是如此!)中,会先假设利益冲突的双方都各有一个代表他们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初自诉案件外,原则是律师和检察官),双方律师都尽最大能力为各自当事人的利益辩护(代理)时,信息就在双方律师“全力以赴”的辩护(代理)过程中,得意充分地揭露,从而使得法官或者仲裁员,在这更充分的信息揭露中,才能减低判断错误(违背真理)的可能性,……律师的价值本身,不是在于“创造”一个真理或者事实,而是协助法官或者仲裁者“发现”关键的事实或者真理,让他们可以作出合宜的判断,可以说是律师很容易被忽视的“本体价值”。[xi]
    正是这种“平衡设计”的司法制度,使得当事人双方所聘请的律师能够在维护其利益的驱动下,尽力去挖掘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并揭露出不利于对方的信息,这种律师所追求的片面社会功能,不是为了创造己方的半面正义,而是通过双方的努力,使得法官能够结合双方两个半面的正义,从而实现“全面的正义”。
    可惜,有些检察官或者法官却不这样认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始终存在一些错误的偏见,即律师其实是一种摆设,是他们办案的阻力,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更是经常错误地认为,律师的存在削弱了国家打击犯罪的力度,容易放纵犯罪分子。
    其实,这是对律师功能和律师行业存在必要性的误解。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对的不是一个单纯的公诉人,而是公诉人背后的国家,再强大和险恶的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都会低下他那“高贵的头颅”,为了使得双方的力量能够取得相对的均衡,才需要律师来武装被告人,以防止被告人成为恣意司法的牺牲品。
    更为重要的是,正是律师的存在,才能够有效地克服检察官和法官的恣意和偏见,减少检察官和法官在解释法律、归纳案件事实中的错误,也正是律师的存在,才使得证据所显示出来的法律事实更加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
    虽然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或者代理意见不一定总是正确的,但是在无数次的诉讼博弈中,只要律师的意见有一次是正确的,就证明和体现了律师存在的价值。可以说,律师不是麻烦的制造者,而是麻烦和纠纷的消解者,没有律师,我们国家的司法就会蜕化到中世纪的黑暗中,任何人都可能随时成为司法不公的牺牲品。
    四、律师的理想(追求)――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社会正义为原则
    律师是商人吗?每当笔者听到某某律师一年的年收入高达几百万元的时候,我经常这样问自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代商业文明导致的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使得律师变成了法务市场中一群特殊的“生意人”,他们以追求财富最大化来作为毕生的理想。而现实生活中,律师确实扮演着出售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者的角色,他们就如其他服务行业一样,出卖自己的法律知识,获得当事人提供的货币,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季卫东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在律师执业中,市场规律与职业伦理的二律背反问题,其中,特别触及了经济伦理与律师职业理念、共同体自律与伦理话语空间、中国律师事务所国营化和营利化(商业化)的关系,他通过论述,提出,应当在这种价值相对主义的基础上,寻求适当的、自由的、多样化的伦理性议论的场所和程序――而这又是经济伦理得以制度化的前提。[xii]也就是说,律师在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运作的同时,也应该受到自身职业伦理的制约,否则,正如德国著名的思想家马科斯·韦伯所说的那样,律师就会沦落为一群没有灵魂的法律专家。
    对此,我们可以看看我国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即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2条第2款增加和强调了律师的社会责任,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新规定的条款中可以发现,律师不仅要承当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同时还要通过自己的律师职业活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新修订的《律师法》第14条-第16条还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并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以及律师事务所种类、责任承担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并不是将律师定位为商人,而是定位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因此,律师事务所不是公司,也不是一般的商业合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都有着自己独立一套的管理模式,既不是完全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运作模式来经营,也不是按照《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律的规定来运作。这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用意在平衡律师追求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避免律师堕落为单纯的唯利是图的商人,而忽视了自己社会责任的承担。何况,在新《公司法》中,国家也是非常强调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实现法律正义为己任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更应当承担起重大的社会责任,即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换言之,律师的社会责任就是一种非市场机制所能调节的责任,那就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标准,是一种无形的内心自律,并非是把自己完全罩在市场经济的外壳下,机械地受市场规律和当事人的制约,而抛开伦理道德的自律,违背法律的意义宗旨。[xiii]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财富,这本无可非议。但是,在现实社会中,部分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为了营利,忘记了自己身上担负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他们为了赚取当事人的律师费,在各种场合夸夸其谈,拍着胸脯,信誓旦旦地对当事人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利用当事人处于危险的境地和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不择手段地“骗取”当事人的钱财。而当最后的判决结果没有达到他事先承诺的要求时,他们又编造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搪塞当事人。
    更令人愤怒的是,一些律师与检察官或者法官沆瀣一气,通过给检察官、法官行贿的方式,来收揽案件,并影响法官的判决,进而共同“骗取”当事人的钱财。这样的律师如何能赢得民众的信赖?他们一边表面上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一边又在践踏法律,把法律当成赚钱的工具,这样的律师如何能获得其他法律人的尊重?也难怪会在检察官、法官面前要表现出低三下四的可怜样。
    五、结束语:律师的未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主力军
    虽然,笔者不断地揭露了一些律师丑恶的一面,但是我们也不必为此丧失信心。观察近代以来民族国家的发展,我们便可发现,国家的发展往往经历着这样一些阶段:先是由军人通过战争的方式掌握了国家政权,即军人建国――然后由一些学科技出生的政治家发展国家的经济,即科技强国――最后是由一些法律人出身的政治家治理国家,即法律治国,或者按照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那样:军政――训政――宪政,即是由军人出生的人来掌握国家政权,然后在对国民进行开导启蒙,提升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最后再过渡到宪政,通过宪法等法律的方式实现公民自治。
    如果运用这个模式来分析我国目前的政治现状,我们便可惊喜地发现,我们国家军人建国(军政)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目前正处于由科技强国(训政)转向法律治国(宪政)的时代,在目前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就开始出现了一些具有法学背景的治国人才,如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他们登上中国的政治舞台意味着中国法治、宪政时代已经开启。
    我们将目光转向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时候,我们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例如,在美国政治的发展中,律师的政治意识十分强烈,其在国家的整个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跃。据统计,从华盛顿到小布什,美国43任总统中,有28任(27人)当过律师或者攻读法律,约占总统人数的65%,其余总统虽然没有法律专业文凭,但也有不少人是公认的法律专家或者对法律深有研究,如制定美国宪法的华盛顿,除此之外,在各级行政部门中,也有许多人是律师出身的。[xiv]
    因此,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中,律师被要求充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桥梁,充当市民社会的代言人,他们以自身的知识、经验、良心和理性,为社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力量,从而成为国家政治力量和民间社会力量的重要桥梁。[xv]
    最后,再让我们看看我国台湾地区,其政治发展的路程也已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事实。目前在活跃在台湾政治舞台上的政治人物,许多就是法律人出身的,除了即将卸任的台湾“总统”陈水扁和“副总统”吕秀莲外,先后当过“行政院院长”的张俊雄、谢长廷、苏贞昌以及即将上台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前主席马英九等等,他们都是法律人出身的。由此可以相信,我们都是中国人,两岸都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台湾政治曾经出现的一些现象,是否也会在大陆政治界重复出现呢?
    中国未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将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人,而律师要努力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通过当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方式,积极参政议政,努力推动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今后成为治理国家的主力军积累必要的政治经验。正如著名的学者朱学勤教授在上海律协上的所坦言的那样,中国未来的领军人物将从最初的人文官僚、技术官僚,最终转到法政官僚,这几乎是全球民主化、法治化通过的通例。[xvi]而律师,就是未来中国法政官僚的后备军,就是中国未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主力军。
            总之,律师行业目前虽然存在着众多的弊病,但是,相信未来是美好的。 
                                    2008-4-17  修改于武汉大学珞珈山
※去年的一段时间里,笔者一直在阅读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律师陈长文先生和他的研究助理罗智强先生合写的一本书,这本书的名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阅读后深受启发,我也跟着两位作者在反省法律这个特殊的行业。他们在书中,表达出对台湾地区法律人现状深深的担忧、批判和深刻的自我反省,他们从诘难性的问题作为开端:“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以试图找出另一个建设性的问题的答案:“法律人,你要如何争气”。而这种批判和反省在我们大陆律师行业似乎非常的欠缺,以至于我也想借此机会对大陆律师发出同样的诘难:“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试图找出不争气的原因,并告诉我们的律师同行:“律师,你要如何争气?”,在此,我要衷心地感谢陈长文、罗智强两位先生的佳作,是它启发了我如何去自我批判和反省,如何去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本文的题目借鉴了该书的书名。参见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执业机构: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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