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赔偿多少钱 苏州无锡专业赔偿律师

时间:2013-08-11 09:21:59  作者:秦佳俍 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在苏州无锡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处理?计算标准是什么?能够赔偿多少钱?这是在两地每一个受工伤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本律师整理一些数据供职工在处理此类问题是以作参考,让自己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权益,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协商或仲裁起诉时明白自己到底有哪些权益可以争取。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实务中在2012年以后一般按照18元每天计算。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3、实务中有的地区在伤残鉴定以后的工伤复发的不予赔偿,认为工伤该费用已经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中予以赔偿。
  二、伤残保险待遇
  (工伤赔偿根据事故发生地、个人年龄、工资、受伤时间、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不同而有差异,各地赔偿具有严重地域性,本律师假设受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为25周岁, 个人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60%,详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
  (一)伤残补助金为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不并低于20168.4元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54742.8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三)伤残就业补助金24010元.
  故,苏州市职工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数(俗称“三大项”)赔偿金额不低于98921.2元。
  本文为苏州工伤赔偿律师秦佳俍整理发布,但工伤赔偿根据事故发生地、个人年龄、工资、受伤时间、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不同而有差异,各地赔偿具有严重地域性。本文标准假设前提是“受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之间,年龄为25周岁, 个人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60%”;但因工伤职工个人情况不同,具体到案件需根据个人情况计算,不能照抄照搬。届时,可以联系本律师免费为您计算数额。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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