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借他人车辆酿事故 车主管理不善也担责

时间:2013-03-18 14:58:2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黄青在车主黄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借走黄建自有的摩托车使用,并发生交通事故致谭飞受伤。3月12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建对自有摩托车管理不善,应与黄青连带赔偿谭飞19424.66元。

  黄建与黄青系同村叔侄关系,比邻而居。平时黄建的二轮摩托车和车钥匙随意放在自家,黄青(无摩托车驾驶证)平时如需用车,便径直找到车钥匙将车辆开走使用,并不需黄建知晓,黄建平时对此种情况从未加以制止。

  2012年7月4日,黄青在黄建到外地出差不在家的情况下,私自取得钥匙后驾驶黄建的二轮摩托车外出,途中与原告谭飞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黄青、谭飞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黄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飞无事故责任。谭飞因该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9424.66元,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建作为肇事二轮摩托车车主,对车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明知黄青无机动车驾驶证,违章驾车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此并未加以制止,而是对该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黄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黄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遂判决黄建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与黄青连带赔偿谭飞19424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执业机构: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烟台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超辉律师 > 李超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