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投保两份交强险 承保在先的保险公司赔偿
时间:2013-03-18 15:59:40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车投保两份交强险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2年9月8日,向某驾驶临时车牌号中型货车行驶。19时10分,当车行驶至忠诚村公路附近时,因避让操作不当,与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向某的车辆2012年8月14日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年8月23日该车又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时两份交强险均在保险有效期间。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一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人保公司认为应与太平洋公司按比例分摊交强险赔偿份额,而太平洋公司认为一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先投保的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根据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二章第四节理赔规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与人保公司做调解工作,人保公司最终同意由其独自承担张某的交强险赔偿限额4万余元。本案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