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妇贪小利盗废铁 悔罪自首获管制刑
时间:2013-03-18 15:08:2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六名均为小学文化的农村妇女,因法律意识淡薄,为贪一时之小利,秘密窃取附近一公司的废铁近一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1年12月11日18时许和次日18时许,被告人曾翠丽、唐利花、陈楚怜、曾前玉、陈招弟、黄秀莲从某有限公司靠近一围墙缺口处进入该电厂,盗得2个皮带压轮和800公斤废铁,并存放于陈楚怜家院内。同月14日,同案被告人刘明山明知陈楚怜院内的废铁是赃物,仍予以收购。20时许,被告人刘明山等人在陈楚怜院内切割废铁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46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翠丽、唐利花、陈楚怜、曾前玉、陈招弟、黄秀莲、刘明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翠丽、唐利花、陈楚怜、曾前玉、陈招弟、黄秀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明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七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判决:均以盗窃罪判处上述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五百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明山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八千五百元。
曾翠丽、唐利花、陈楚怜、曾前玉、陈招弟、黄秀莲上诉提出,她们是农村妇女,没有文化,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各上诉人系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各上诉人从轻处罚。据此,该院均以盗窃罪均判处上述六上诉人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