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23 22:21:27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离婚中对股权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只是决定了婚前财产在婚后投资中的回报归属问题,而对投资本并不改变其归属。此次司法解释三补充规定了自然增值或孳息可以扣除。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或者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中如何界定一方在企业中的投资份额。
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于四种企业形式不同,其中的法律要求也不同,导致夫妻财产在分割的时候需要符合相关公司法等商人法的规定。
对于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特征极为明显的组织,对于股东与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要求较低,所以,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比例分配。
对于有限公司就不能如此草率,因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双重特性,在分割的时候,必须满足一定的程序条件,共有三种情形和相应的分割方式: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而对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考虑到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有一人,所以在无法改变组织形式的情况下,也只能保留一人投资主体,在分割财产时就必须有不同的安排: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换句话来说就是清算关门。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因为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人合性是其关键,所以,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一方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配偶时,必须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编辑:石家庄律师 婚姻律师
关键字:离婚、公司、股权、夫妻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