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李岫岩律师解读案件

时间:2011-05-13 15:45:40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新规实施物业纠纷仍不少 车位只售不租业主无奈 中国商报山东频道 添加日期:09-11-16 字体设置:大 中 小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物业与业主围绕停车位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尽管《我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5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了,但还是有不少物业公司置之不理,不惜违法与业主争利。11月15日,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再次成为本报"法援在线"的焦点话题。

   虽有车位却不租出租车位要新建

    在小区中有个停车位,是不少有车人的心愿。家住高新区的马先生说,他所在的小区本来有地下停车位,可因为物业坚持“只售不租”,利用率不高。“买个车位好几万,一辆车才多少钱啊?所以就打算租个车位。”可马先生问了几次,物业都不松口,“现在物业又要把绿地开辟出来,打算当成地上停车位租给我们”。

    李岫岩律师:《我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而且“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地下停车位可以看成车库,物业‘只售不租’明显于法不符。”

    租期未满要解约停车就要买车位

    对于济南的刘先生来说,他遇到的物业则更为“霸道”,双方的车位租赁协议尚未期满,物业就要单方解除合同了。

    刘先生说,他去年6月在小区买了房子后,和物业签了一个停车位租赁协议。“今年5月底到期了,就接着签了一年的协议,可现在却通知我解除合同,因为他们打算把这个停车位卖了。”刘先生说,双方的协议履行了还没有一半,物业就要解除合同,他很想知道物业这样做到底合不合适。

    热线律师:物业这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而且也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刘先生可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另外,根据《我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也不能以“只售不租”为理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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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天使之爱'﹏ 夏夏、 '﹏ 夏夏、 '﹏ 夏夏、 2011-02-19 17: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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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你越来越出名了。。。。 ◆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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