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05 10:58:30 文章分类:典型交通案例
2008年8月的一天,李先生接到大兴法院发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向遵纪守法的他甚是诧异,待看完诉状,他才明白了究竟。原来是自己那辆早已卖掉却未及时过户的两轮摩托车闯的祸。李先生称,两年前自己将该车卖给了一家二手车商,但由于没有找到买主,该车一直未过户。后该车几经转手被王某买走,也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于08年6月14日在大兴区驾驶该车时违反交规,将横过马路的蔡老汉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事发时该车车主仍为李先生,因此被害人蔡老汉的亲属将李先生一并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上,李先生与蔡老汉的家属就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蔡老汉的家属诉称,李先生是该车的登记车主,对该车具有管理义务,现该车肇事,理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李先生却觉得自己十分委屈,认为自己早已将车卖掉,确实不知道该车后来卖给了现在的车主王某,车虽然一直没有过户,但自己仅为名义上的车主,实际上不能对车辆进行管理,因此不具有过错,不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先生卖车却未及时将车辆过户,该行为存在瑕疵,但是由于该车现为王某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王某系实际车主。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名义车主对被害人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蔡老汉的家属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认为其诉讼请求缺乏相应法律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