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05 11:11:12 文章分类:典型交通案例
2007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其公司所有的格蓝迪牌小型客车,在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京良路灯岗前准备转弯时,与一辆从东往西行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小客车车辆毁损。事故发生后大货车并未停留,肇事后逃逸。张某为了获取保险金,隐瞒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指使他人冒充驾车司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了虚假陈述,随后准备了虚假报案登记和虚假事故证明等理赔材料,向中国财产保险公司递交交通事故理赔申请,企图非法骗取保险金。在理赔过程中,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材料有假而拒绝理赔并报警。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确认,张某驾驶的小客车损失修理费为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公司经理,在酒后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自身责任,指使他人冒充事故车司机,并隐瞒事实真相。同时,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作虚假报案和陈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表示认罪伏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