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故责任就可以免除赔偿义务吗?

时间:2008-05-08 16:53:01  作者:王潜  文章分类:交通官司实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事故责任,是否当然地免除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呢?答案并非如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也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责,则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目前,北京市一般要求机动车一方按照5%—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的发生确实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里的故意指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的发生是故意的,并非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故意,亦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即使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明知故犯,但是如果对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责任的一方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事故责任,是否当然地免除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呢?答案并非如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也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责,则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目前,北京市一般要求机动车一方按照5%—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的发生确实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里的故意指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的发生是故意的,并非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故意,亦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即使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明知故犯,但是如果对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责任的一方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事故责任,是否当然地免除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呢?答案并非如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也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责,则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目前,北京市一般要求机动车一方按照5%—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的发生确实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里的故意指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的发生是故意的,并非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故意,亦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即使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明知故犯,但是如果对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责任的一方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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