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8 16:54:37 作者:王潜 文章分类:交通官司实务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2008年2月1日零时之前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008年2月1日零时之前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2008年2月1日零时之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包括在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变更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