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8 16:56:21 作者:王潜 文章分类:交通官司实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据此,保险公司只对下列损失不予赔偿:1、投保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2、投保机动车车上财产的损失;3、投保机动车本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