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8 16:59:13 作者:王潜 文章分类:交通官司实务
“交强险”其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我国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其法律依据是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之所以称之为交强险是因为,此种保险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其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否则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以扣留,并可以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强制性还表现在: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经保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交强险业务;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为投保人承保;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非因法定事由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