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25 22:35:15 作者:陈如文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件回放
200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冯某驾车回家,因恼怒隔壁邻居被害人徐某家的狗叫,遂用脚踢被害人徐某家房门。随后,被害人徐某出门与被告人冯某发生争吵并进行扭打,在扭打过错中,被告人冯某致被害人徐某左环指、左胸锁骨骨折。被害人徐某受伤后,先后分别在余姚市河姆渡镇卫生院、余姚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19日下午,被害人徐某因脑出血死亡。经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徐某左锁骨骨折已构成轻伤程度。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所受外伤构成其脑内出血的诱发原因。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家属委托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陈如文、顾猛律师作为被告人冯某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冯某并审查案件卷宗,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同时被告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害人的死因鉴定材料存在疑点。为此,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害人徐某的死因重新鉴定,但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是最权威的鉴定单位之一为由予以拒绝。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辩护人获悉被害人徐某在出院期间曾大量饮酒。结合徐某在出院期间曾从床上摔倒在地一夜不起,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徐某的死亡存在多种诱因,且被害人徐某遭受外伤相对其饮酒、受冻较早,为此徐某的死亡与遭受外伤的因果关系已中断。因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死因鉴定缺乏该证据材料,辩护人向余姚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害人徐某的死因重新鉴定,但遭余姚市人民法院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是最权威鉴定单位之一为由拒绝。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因案情复杂而数次开庭,期间,辩护人多次提出对被害人徐某死因重新鉴定的申请,最终获得余姚市人民法院同意。经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人身损害鉴定委员会对被害人徐某的死因予以鉴定,鉴定结论分析说明被害人徐某的死因与外伤无关。该鉴定最终被余姚市人民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某被余姚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冯某及其家属一致表示不再上诉。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多因一果的故意伤害案件,关键在于外伤是否构成徐某死亡的诱发因素,其中司法鉴定依据的材料是否充足很关键。如果依据第一次鉴定结论对被告人冯某定罪,冯某的情节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法定刑则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依据第二次鉴定结论,冯某的情节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法定刑最高为有期徒刑三年。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死因的鉴定被浙江省人身损害鉴定委员会所推翻,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哪家鉴定单位更好或更权威。因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在对徐某的死因进行鉴定时,依据的证据材料不充足。而鉴定依据的材料不足,也是诸多案件中出现重复鉴定且结果不一现象的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