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7 18:26:07 作者:王玉科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在商业活动中,债务人没有财产偿还债务,却又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考虑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所谓“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诉讼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诉讼时,列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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