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过户需提交的材料

时间:2011-03-02 16:24:40  作者:王玉科  文章分类:房产纠纷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置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

     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

     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

     声明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9)补交房屋差价的证明(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补交金额计算公

    式:当年成本价x房屋面积x 6%);

(10)央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的,还应

     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和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原

     件;

(11)“〇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〇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原件。

执业机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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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顾问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不当竞争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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