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7 10:26:41 文章分类:子女收养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