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7 10:31:49 文章分类:子女收养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5、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