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31 13:35:47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会计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法院在判断侵权损失认定时一般有四种情况,即根据原告损失、根据被告侵权期间利润所得、以原告开发成本来认定、以合理使用费的标准确定。但这几种方法都存在固有的缺陷。首先是没有区分侵权人的动机,即是故意还是无意侵权。其次是执行标准不一,因为方法有好几种,随意选择性大,法院判决结果带有很大不确定性。为此,笔者建议采用利润分割法,诉讼双方也应采用利润分割法来确认损失与利得。利润分割法指在正常交易原则下,对若干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合并营业利润与亏损,根据其各自履行的职责和贡献大小,在有关各方之间进行分配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此方法用在侵权与被侵权双方,认为非重大恶意侵权情况下的双方对侵权方的所得利益都存在贡献(重大恶意侵权应采取惩罚性措施,笔者认为此时法院运用的惩罚性赔偿合情合理),如侵权方在侵权利益下有加工成本、销售费用等支出,被侵权方有商业秘密的初始投资,后继支出等。所以他们之间完全可以按照对侵权利益的贡献大小分成。
商业秘密价值的计量,笔者认为用公允价值优于历史成本计量,因为商业秘密作为特殊的无形资产,无论是购入还是自有,用历史成本无法反应其内在价值,其创造的超额利润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说与历史成本相关性很小,而公允价值能很好地反映商业秘密为企业创造超额现金流量的现值。商业秘密价值金额的认定可以聘请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价格评估师或价格鉴定师对其进行评估入账,再根据年限进行摊销。
(一)被侵权方会计处理包括两种情况:
在商业秘密是外购或投资者投入的情况下,可在现有的无形资产科目下设“商业秘密权”的二级子科目,用于核算和摊销。入账价值为外购成本或投资者的投资协议额,会计分录为借记“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权”,贷记“实收资本(或银行存款)”;发生诉讼时,根据法务会计职业判断,测试商业秘密减值的金额多少,借记“营业外支出——侵权减值”,贷记“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权”。再根据分成比例估计基本能够得到的金额冲销营业外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企业”,贷记“营业外支出——侵权减值”。除此情况外转入表外计量,最后再根据法院判定进行调整。期末摊销时,根据商业秘密的经济使用寿命按直线法或加速法进行摊销。其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权”。
在自创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由于我国新的会计准则规定,自创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成本入账,但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性,其成本与其收益的价值相差较大,不足以反映其实际价值,不利于保护和重视,因此,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应分如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是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但应当设置无形资产备查账簿,在备查簿内充分反映商业秘密的价值,其价值应根据商业秘密使用后所带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入账;二是聘请专业评估人员对商业秘密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入账价值并进行会计核算,其分录为借记“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权”,贷记“资本公积——自创无形资产估价”。摊销及发生诉讼时会计分录与购入时的会计处理相同。商业秘密权摊销完之后,再将资本公积中的“自创无形资产估价”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其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自创无形资产估价”,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侵权方会计处理根据法务会计的职业判断如果很可能
败诉,企业确认侵权损失。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侵权损失”“、管理费用——诉讼、费”,贷记“预计负债”;法院判决后再据以调整,借记“预计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如果是重大恶意侵权,笔者认为目前法院判决时所采用的惩罚性赔偿具有很好的惩罚示范效应。侵权方确认侵权损失时应根据以往类似案件法院判决赔偿情况考虑谨慎性原则充分估计应该计提的损失。会计分录与一般侵权情况相同。被侵权方此时不应乐观地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只有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根据法务会计判断才据以计量。随着竞争的加剧,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增多,企业在遭受侵权损失时应充分认识到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应对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侵权方更应如此。在计量时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作用,针对我国目前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的特点,笔者建议应该在法院、企业中挑选具有法律、会计背景的人员进行培养,也可以在发生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诉讼双方聘请中介机构的法务会计。同时,引入利润分割法对诉讼双方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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