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0 13:42:07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高度发展的时代,与市场竞争相关的信息种类繁多,但并非所有信息都能获得法律保护。只有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特定法定条件的信息,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并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这些特定信息需具备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型、保密性。
【秘密性】
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信息。这种保密性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要素。当然,“公众”一般指同行业,同领域的专业人士,并非不能被所有人知悉,只有特定的人员或企业可以知悉该信息。
【价值性】
经济价值:该信息应当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即它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 用而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如果信息没有商业价值,则无法构成商业秘密。
【保密性】
权利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该信息的机密性,主观上应具备保护商业信息的意识,客观上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包括制定内部保密政策、限制访问权限、签订保密协议等。当然,这些措施并不要求一定能够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仅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的力度与商业秘密的价值能够相互匹配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