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5 11:42:58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股东跳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一种重要的股东权,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但该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冲突。本文以李志安诉广川公司一案为视角,具体分析股东知情权与侵犯商业秘密的冲突,并提出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关系的建议。
一、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及其分析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简单并且行使条件较低,如果允许股东仅仅依据知情权就可以获取这些经营信息,那么这些信息基本上处于半公开的状态,尤其是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为了不被侵犯商业秘密,依据法律规定属于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法律应当允许公司对这些股东的知情权的行使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至少要和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但现实中,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九十八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门槛非常底,除了查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账簿要求有正当的目的和采用书面形式之外,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即使仅仅持有一股,就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查询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等。在这里,似乎没有明确地考虑在这些文件(除了会计账簿)中可能存在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原因可能有:
这里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范围很难确定。竞争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虽然有比较明确的界定,但是它只是在公司认为其商业秘密遭受了侵害时,通过举证,由法院确定是否真实的侵犯商业秘密。而如果在公司法中规定当涉及商业秘密的时候,公司可以限制股东的知情权的行使,那么这里就可能出现对“商业秘密”的扩大解释,加上股东知情权纠纷经常是因为控股股东排挤或限制小股东引起的,所以很可能出现公司管理层扩大解释属于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把一些本来对于公司整体来说没有经济利益的信息纳入商业秘密的范畴,从而为限制小股东的知情权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最终损害其利益。
以上文件中的信息对于保护股东的权益有重要意义。尽管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股东很少有兴趣也没有必要了解这些信息,但是股东关心的是公司能够为其带来多少利益,为此当股东想要那些和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中。
在实践中,我国的小股东的利益经常得不到保障,为此公司法通过降低知情权行使要件的方式增强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的制约。可以说,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属于宣誓性的规定。“公司法第34条旨在宣示股东知情权这一法定权利的存在,对股东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而不是对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法定限制或授权;该条同时也是对公司相关义务的基本要求,章程不得对此作限缩规定或者超出该条规定对股东课以严格查阅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这种为了保护小股东而彰显股东知情权的作法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其最初的目的,因为用来保证实现该权利的配套制度不完善,不精细,从而使得公司总是能够找到各种办法规避股东行使其知情权,或者直接拒绝,逼迫其提起诉讼,即使最后判决公司败诉,相关的责任人也不会承担责任,并且很难得到执行。所以我们一方面要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而对其进行限制,另一方面要建立能够使股东知情权真正得到保障的配套制度。两者相比,更重要地是对股东的知情权的实现有可行有效的制度保证,否则股东根本不能很好行使知情权,就更谈不上滥用了。
关于股东知情权制度设计的精细化考虑。原则上,我们股东知情权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而设定的,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的是股东知情权,只不过这种保护以使得公司的商业秘密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如果股东行使知情权时的查询对象中可能含有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对于其行使权利的要件就要相应的提高,而这种限制主要是主观目的方面的,而不是资格的限制。
二、经典案例
原告李X安原为广川公司一股东.持股30%。后欲转让其股份。09 年4月广川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内容为公司股东李志安退出公司 经营及转让股份等事宜。会议同意股份转让以08年1 2月31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作为转让的基本依据:股份转让期间,李X安对公司08年 1 2月3 1日后在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股份转让 的具体价和支付方式需进一步协商并形成股份转让协议予以确认。 现李志安要求查阅广川公司09年1月至201 O年4月的会计账簿及原始 凭证.广川公司以股东会议决定李X安对广川公司08年1 2月31日后 在经营中的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和原始 凭证。经查明李X安早在08年4月22日就成立了和运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并于09年1 0月23日起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广川公司经营同类业务。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应作出不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李志安不能享有对广川公司2009年1月至201 O年4月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知情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焦点一
李X安在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是否具备广川公司的股东身份。广川公司于09年4月29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李志安将其持有的3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但股份转让的具体价和支付方式需进一步协商并形成股份转让协议予以确认。李志安持有的广川公司的股份未发生变化。广川公司的股东名称及备案登记均为发生变更。因此,李志安并没有在实质上退出广川公司的股份。广川公司抗辩股东会议决定李志安对广川公司08年1 2月31日后在经营中的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理由,我认为,法人是有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的主体。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不再对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该项决议的内容并不影响李志安在这起期间认为广川公司股东的身份。
(二)焦点二
广川公司是否应该提供2009年1月至201 0年4月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给李X安。既然李志安在09年1月至1 0年4月享有广川公司股东的身份。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从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李X安早在08年4月22日就成立了和运机械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与广川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广川公司有理由认为李X 安查阅会计账簿是基于不当目的.因此广川I公司可拒绝提供查阅,其举证责任在广川公司。因此广川公司应当提供李X安有不正当目的的实质证据或者确实有很大可能损害其公司利益,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理由。我们知道,一个公司的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公司的核心秘密.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畴.李X 安经营的和运公司与广川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若知晓了广川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是很有可能对广川公司的合法利益产生损害的,广川公司现有的客户、报价、技术等关键信息都会完全被李志安知晓。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故广川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且应当根据《司法》的规定,在李X安提出查阅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李志安并说明理由。此外.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资料的类别.并不包括原始凭证,广JII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也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李志安要求查阅广川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更是无稽之谈。
四、结语
李X安诉广川公司一案是股东之情权与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冲突的典例。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不应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公司内部形成了公司、+股东、经营者三方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这些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权利j中突。股东查阅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使股东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然而,该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形成紧张关系,因为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对象直接指向公司财务等信息,包括诸如利润、成本等大量商业秘密信息。股东经查阅而获得了这些信息并不能保证其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即股东查阅权的过度扩张可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应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限。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综合考量个案,正确把握好股东知情权范围的度。权衡股东知情权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利害关系,做到公平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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