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老板怒了,侵犯了我的商业秘密竟然不构成犯罪

时间:2020-11-05 11:44:01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老板怒了,侵犯了我的商业秘密竟然不构成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一般有人提起商业秘密,老百姓的第一反应即是公司赚钱的秘密,公司靠什么赚钱?如果多一个人知道这个秘密,就多一个潜在的竞争对手,所以这个秘密只能老板自己拥有,不希望他人知悉。

 

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概念如下: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践中有不少侵犯商业秘密案无法立案走刑事司法程序,关键就在于被侵害之前权利公司对那些左右公司经营生命的技术、信息、资料有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能不能在法律层面上被评价为“商业秘密”。

 

那么,采取什么样的保密行为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可以被评价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比如,将一般公司信息和商业秘密分级管理,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信息采用密码管理、权限分级登录管理,在涉密信息载体上封贴保密标识等等。这些在我们通常认识中,认为一般可以较为有效防止涉密信息资料泄露的保护手段才会被评价为采取了保密措施。所以,如果公司企业想充分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必须有这个意识,在经营管理中主动的、积极的、前置性的去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有两类情况不能认定采取保密措施:一是有些公司说,我们给入职员工都开展了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但是初级的入职培训和口头教育显然不能界定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措施针对的对象是公司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不是员工本人,所以单纯的职业法制教育不能算采取保密措施;二是在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带有格式条款性质的、泛化的保密条款也不宜认为采取保密措施,因为不同职位的员工其经手、掌握公司的信息范围是不同的,所以其保密义务必然是不同的,保密的内容应当有相对具体的对象或者至少是范畴,而不能是抽象的原则。另外,在信息化、大数据的今天,商业秘密已经早不限于以前的配方、图纸、客户名单和产销策略等传统内容,而是更多的以数据信息呈现,并且与时俱进的更新变化,因此公司企业的保密措施也应跟上趋势,采用多元的、技术化的手段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比起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实践中的认定并不容易。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公司没有事先将本应属于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文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导致无法认定被侵犯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第二点在于无法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公司带来的损失数额。

刑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定义、量刑】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取保候审案例:

 

姜某原HY公司生产部车间主任,现为JX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将全套技术图纸认定为技术秘密是不准确的,本案的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姜某不起诉。长昊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认为:涉案设备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保养或维修,在维修人员的维修过程中,必然能清楚的观察到HY公司主张的秘密技术信息,HY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已经用尽,从而使之进入公知领域。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一种客观的秘密状态,不包含权利人的主观意识因素。这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客观秘密状态是有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根本性条件,一旦HY公司主张的秘密信息丧失了秘密性,无论信息被公开的原因是什么(被侵权导致公开也好、持有人大意公开也好等待,不问原因),只要信息被公开而失去秘密性,HY公司主张的秘密信息就彻底失去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相关技术信息不再具有秘密性,不再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也就无法再成为商业秘密,行为人获取、使用等行为自然也不再构成侵权。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量刑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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