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难在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11-08 10:03:49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难在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我国在人才流动中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诸多,很多企业事先也没有做好保密措施,导致内部员工偷窃公司技术等重要的商业秘密。即时双方签订过保密合同,依旧难执行,那么究竟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难点在哪里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想提醒企业注意保密守则的完备性,要详细列明员工保密的期限、离职后不能从事的行业、不能对接的企业,防止员工将来离职后辩称客户信息是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

 

【关键字】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立案难点、保密措施、入罪标准

 

一、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的难点

 

尽管有关的法律规范正在不断地完善,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案依然是个难题。许多商业秘密权利人反映,他们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立案材料后很快被告知不予立案,或者不断地被要求补充提交材料。有些律师也反映,“立案难”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遭到侵犯后能否获得刑事救济的首要难题。

 

事实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难的原因在于该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立的困难。根据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体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当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往往意味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为发生了错误或者失误。因此,检察院的不起诉率高低影响了公安机关立案的动机。通常,中国检察院的案件起诉率非常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说,2013年-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院的案件起诉率为98.6%。1与此相比,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起诉率却非常低。据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报告,2010年至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侵害商业秘密罪审查逮捕案件26件、46人、5单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9件、19人、4单位,案件不起诉率为65%。如此高的不起诉率,令公安机关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时往往慎之又慎。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证立的困难主要在哪里?

 

因为无法获得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的卷宗,所以我们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证立的困难无法进行考察。但是,自2015年以来公布的法院裁判文书可以作为一个窗口略窥一二。我们选取了221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案由的刑事裁判文书,找到了6份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或不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书。其中有4案宣告无罪的理由是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认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的难点概括为以下三点:

 

1、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难以证明

 

证明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只有权利人能够掌握,因此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将此举证责任交给权利人,应属合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至少应当提供三个方面的证据:第一,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涉案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第三,权利人对涉案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明难度最大。前述案例显示,法院在判断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时,采取了一种绝对性的标准,即只要有或者可能有证据证明涉案信息已经公开,

 

即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比如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和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两案中4,法院均以鉴定报告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结论存疑而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实践中,权利人欲证明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往往要提交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但是类似于客户名单的经营信息并不属于鉴定的范围,所以要证明此类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难度非常大。这也是侵犯经营秘密行为鲜见通过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原因。

 

2、涉案信息被“采取保密措施”难以证明

 

只有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才能被认为属于法律上的商业秘密。但是,在诉讼阶段举证时,权利人往往难以提交符合证明标准的证据,尽管所谓保密已经在先前有所实施。比如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两案5中,法院因为未能查证犯罪嫌疑人与权利人签订了保密协议而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类似的保密措施证据不足的问题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十分常见。究其原因在于权利人管理上的偏差,仅注重对商业秘密信息载体进行物理上的保护,但没有向保密义务人明示保密义务;或虽有保密义务的明示,但是没有将此明示记载为有效的证据,导致证明上的困难。

 

三、侵犯商业秘密所致的“重大损失”难以被证明


(1)两高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标准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刑事司法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明确提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较多,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就是权利人。

 

我国刑法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按照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不具有排他独占权,其本身界限相对模糊,国内外多方建议降低入罪标准,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对此,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其中,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及征求意见期间多方意见,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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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量刑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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