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5 11:20:42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庆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我国在人才流动中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诸多,很多企业事先也没有做好保密措施,导致员工离职抢走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数不胜数。本文从公司职员窃取侵犯商业秘密角度讲述应该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关键字: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经济损失
经典案例:
江津增压器厂自1978年就引 进了瑞士 ABB公司的专利技术: 废气涡轮增压器生产制造技术。 随着该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换代产 品的应用,江津增压器厂多次引 进新的生产制造技术,这一先进 的技术,为推动江津增压器厂的 长足发展,保持25年盈利,连续 11次荣获"重庆工业企业50强" 称号起到了重要作用。
陈江原是江津增压器厂技术 人员,1983年8月大学毕业分配 进厂,曾在工厂技术处、经营处 工作,对江津增压器厂的技术资 料和销售信息都十分熟悉,他早 有自行办厂生产制造销售ABB公 司废气涡轮增压器技术产品的打 算,陈江利用自己特殊的职业岗位私自复印了一套生产技术资料 和图纸资料,于1997年7月辞职 离开江津增压器厂与人合办公 司,2001年自己独立幵办了重庆诺勃船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由 于增压器技术的不断发展,陈江 原有的技术资料不能适应市场的 需要,其为了能更快更直接地获 取ABB新的技术资料,以重金或 许诺收买了江津增压器厂综合技 术处设计室主任谭家文.获取了 大量的江津增压器厂引进的ABB 新产品的技术资料,并组织生产, 自己给产品冠名以ABB公司江津 增压器厂产品的名称,大量销售。
谭家文1987年7月大学毕业 后分配到江津增压器厂技术处工 作.案发前系江津增压器厂综合 技术处设计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是工厂核心人物,深受工厂器重, 但在陈江每月6000元的高薪和在 重庆购买商品房的许诺等诱惑 下,源源不断地将江津增压器厂 最新瑞士 ABB技术泄露给陈江, 到案发时,共向陈江提供了 1 20份 ABB公司最新图纸,收受陈江现 金站2万元。
2002年7月,江津增压器厂 接到重庆诺勃船舶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生产销售ABB增压器的举报 后,当即向江津市公安局反映, 江津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侦 察,经过缜密侦察获得大量证据 证实了重庆诺勃船舶机电设备有 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及图纸资料与 江津增压器厂引进的ABB公司产 品及技术资料相同.2002年10月 11日,陈江、谭家文以涉嫌侵犯 商业秘密被依法逮捕。江津市人 民检察院遂提出公诉,江津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查明.2001年8月 5曰,陈江与谭家文,签订了由谭 家文向陈江提供江津增压器厂从 瑞士 ABB公司引进的废气涡轮增 压器VTR、VTC, RR系列图纸资 料等内容的协议;之后,谭家文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该厂已采取 保密措施的上述图纸共计1 20份 私下复印后交给陈江L谭家文收 受好处费4.2万元。上述图纸到 手后,诺勃公司即幵始组织生 产、销售。直到2002年9月案发 为止,该公司共生产、销售侵权 产品价值人民币700多万元,给 江津增压器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余万元人民帀。
判决结果:8月27曰上午,重庆江津市民法院公开宣判大会,对涉嫌侵犯江津增压器厂商业秘的犯罪嫌疑人陈江、谭家文分别 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2年,并分处罚金80万元和10万元。江津市人民法院依据陈江、 谭家文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这是重庆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法律适用及分析〗
商业秘密应属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 79刑法并没有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明确规定 ,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也是视具体情况 ,分别按贪污罪、诈骗罪、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定罪处罚。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 ,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 ,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已成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任务。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 97年修改刑法时首次将商业秘密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视野 ,在《刑法 》分则第 219 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对于准确有力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商业秘密的
有偿转让和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第 219条的规定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密权。在客观方面 , 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各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 )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行为 ,获取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另外 ,值得注意的是 , 本罪是结果犯 ,只有当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 ,才构成本罪。
关于重大损失的司法认定
《刑法 》第 219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以看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只有在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 ,才构成犯罪。但对“重大损失 ”如何认定 ,刑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 ,如何计算“重大损失 ”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认为 :要正确认定“重大损失 ”,首先要确定损失的范围 ,其次要采取正确的计算方法。得多少经济利益及在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能获得多少经济利益 ,计算出权利人的损失。竞争优势的损失 ,即市场独占优势的失去和占有份额的减少所导致的权利人预期收入的损失 ,主要表现为权利人独占商业秘密时的经营收入与丧失独占优势后的经营收入的差价。
损失的计算方法
对于如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刑法 》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 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20 条中规定: “ 首先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则以侵权期间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加上权利人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商业秘密所支付的费用 ,同时 ,还应该计入权利人的保密成本 ”。也有学者认为在计算损失时应以商业秘密是否被侵权人公开为标准 ,如果已经公开 ,其损失等于商业秘密本身所蕴涵的价值加上其预期所得然后减去利用该秘密所获得的利润;如果没有公开 ,则其损失等于侵权人侵权所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认为上述规定和说法各有合理之处 ,但是都过于笼统 ,在计算时 ,应该对不同性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因为《刑法 》第 219 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具体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尽相同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定罪量刑时就应区别对待。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对于以盗窃、利诱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应以商业秘密本身所蕴涵的价值 (既可以是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 , 也可以是商业秘密的现行市价 ) 来计算。
第二、对于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应以商业秘密本身所蕴涵的价值 (既可以是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 ,也可以是商业秘密的现行市价 )与权利人竞争优势损失之和来计算。
第三、对于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 , 应以权利人的财产损失 (难以计算时 ,也可以侵权人的非法所得 )来计算。
第四、对于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应以商业秘密本身所蕴涵的价值 (即指商业秘密实施许可的合法费用 )和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之和来计算 ,必要时也可以非法转让人 ,非法使用人的非法所得之和来计算。
第五、对于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以盗窃方式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 ,应以行为人的数种具体行为的损失之和为基础 ,以不重复计算同项内容为原则来计算。
损失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01年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 2 ] (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 ( 2) 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至于其中的“直接经济损失 ”具体指哪些内容 ,该解释也未有明确规定。有人提出“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商业秘密本身及其载体的价值 ,还有人提出“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 ,这两种说法都不完整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应该是综合的 , 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根据民法原理 ,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 ,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因为间接损失也是受害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因此在确定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 ,应该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 ,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 1)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 ,如开发研制的费用 ,允许合理使用费用等; ( 2)使用或者持有商业秘密所产生的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如生产成本的降低 ,利润的增加等; ( 3)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之前的获利状况与使用后获利状况的比较; ( 4)合理预期的将来利益 ,这就要联系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生命周期及其所处阶段、市场竞争状况、市场前景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具体而言 ,“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两个层次 ,即商业秘密本身所蕴涵的财产价值和给权利人造成的商业利益的损失。前者通常表现为权利人为获取或研制这种商业秘密所投入的成本 (包括投入的资金、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等 ) ,此外也可表现为该商业秘密的现行市价 ,或者商业秘密实施许可的合理费用。后者则包括财产损失和竞争优势的损失。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权利人的产品销量的减少 ,价格的降低 ,原材料的涨价等导致的商业收入的损失。计算时应当比较权利人使用相同的生产能力 ,在商业秘密没有被侵犯之前能获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