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软件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12-23 21:55:24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软件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技术在知识领域越来越受到版权和专利权保护,但这两种保护模式至今不甚完善,因此,如何鉴定计算机软件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并为其提供有效的保护,是我们亟需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充分结合计算机软件技术信息的特殊性,浅析其商业秘密涉及的各种问题,介绍如何合理对计算机软件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进行鉴定。

 

【关键字】计算机软件;技术信息;商业秘密;鉴定

 

一、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构成和关系

 

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商业秘密是指构成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所有机密的商业信息,主要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因此,对计算机软件技术产业的保密工作就是对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与鉴定,而这其中以技术秘密为最。任何在计算机软件程序编写过程中涉及的引用、重组,都可能成为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可能。为了保持竞争优势,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企业必须严格监控管理,对计算机软件技术加以保护,以防商业秘密泄露。因此,权利人应该以最合理的程度采取措施,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的技术秘密进行保密,这也是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

 

二、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商业秘密保护

 

1、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内容

 

计算机软件技术的秘密鉴定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即秘密性鉴定和相似性鉴定。

 

秘密鉴定一是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所使用的开源代码、第三方代码和自主代码的判断,原诉方首先要提供所引用相关开源代码和第三方代码使用的授权文件。然后,鉴定组通过一系列相关操作找出公开代码和代码库,找出三种源程序后,对其在整体源代码中所占有的比重初步判断;部分软件的目标代码具有可逆性,需要对目标代码进行反编译获得源代码。同时,权利人应当对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和用途进行鉴定,看其是否符合权利人的主张,以说明计算机软件的实用性。

 

相似性鉴定是指在计算机软件技术商业秘密案件中,对双方主张的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信息互相比对,以确认双方技术信息和实质是否相同。我们应该通过对用途、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源代码与目标代码之间的互相比对等得出结论。首先对用途进行对比,如果双方软件用途不属同一领域,则相似可能性较小。而对源代码的比对,可由鉴定组从环境、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分析比对,得出结论。目标代码的比对往往需要借助反编汇手段,比对双方反编汇后的源代码。对于双方提供不同代码的情况,则要进行反编译后互相比对。相似性鉴定是判断是否侵犯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必要条件。

 

2、对计算机软件技术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

 

首先要求企业管理阶层从思想上建立保密的法律意识。在开发计算机软件项目的初级阶段,企业管理阶层就应该向员工告知计算机软件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存在,并对员工进行保守秘密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员工能自觉树立保密意识。

 

其次,要求计算机软件企业建立项目开发档案,妥善保管计算机软件技术发开过程中的参数定义、模块定义、源程序和目标代码等各项技术文档资料。加强对文档资料的管理,配置必要的设备,确保秘密文件的安全。

 

再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公司应当明确限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严格分工,使每位员工能且只能接触到与其工作相关的项目内容,而总体方案内容则由主要决策人员掌控。

 

最后,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公司应当确保与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一切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他们的保密义务和泄密责任。计算机软件技术企业应该多方面、多角度的保护商业秘密。

 

三、计算机软件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

 

目前,我国已拥有一套相对完善的计算机软件技术保护的法律体系,司法方面,也加大了保护力度,这表明我国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保护还是相当重视的。

 

计算机界软件具有工业产品特性,日本、巴西等国都曾尝试为其保护立法。但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均以失败告终。“在很多情况下,在很大程度上,知识产权问题不是学术理论问题,而是由经济实力决定的政治问题”。所以说,对计算机软件技术保护的相关立法想法是完美的,可行性却是不切实际的。相关立法总能牵涉到太多利益冲突,导致全世界范围内针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的立法保护制度都是不现实的。

 

由于版权法相关方面的不完善,只要开发完成的绝大多数计算机软件都能受其保护,但这过程中不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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