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4 21:34:31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谈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特点【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网络商业秘密的界定
网络只是信息时代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传输载体,网络形态的商业秘密与传统形态的商业秘密一样可以分为与生产相关的技术资料和与经营相关的市场信息两种信息类型。在网络背景下,可以将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分成以下三类:
一是企业在网络交易时涉及的具有重大价值的信息,以技术流程、市场信息等为载体的商业秘密,这些数据库包含了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客户资料、用户群体特征等信息,这种形式的商业秘密不仅数量多,而且是企业成功生产经营所必不可少的法宝:
二是用户进行网络交易时使用的用户口令、密码。严格来说,这些口令或密码本身并不是商业秘密,但它是消费者信赖网络交易,愿意与企业以网络方式进行交易的基础,对企业顺利开展电子商务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也将其作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网络延伸,纳入网络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三是以软盘、光盘、计算机软件等方式记载、存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企业的产品设计图纸、产品成分及比例、生产工艺、企业战略规划、经济状况、客户资料等。总而言之,凡是企业私力保密的、符合商业秘密特征的信息,无论是技术信息和还是经营信息,只要是企业可以通过网络传输的,都属于企业网络商业秘密呈现的主要形式。
二、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特点
(一)侵权主体复杂
在网络环境下,其他的企业、组织及自然人都可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外部主体,这与传统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的外部主体是一样的。跳槽的员工也可能成为外部侵权主体,’因为网络商业秘密与传统商业秘密受地域限制不同,使跳槽的员工盗取原单位的网络商业秘密成为可能。而网络环境下侵权的内部主体则由原来传统环境下企业的内部人员,扩充至网络虚拟企业成员或企业联盟组织体的成员企业。网络的便捷性和成员企业合作的便利性,不但某一成员企业可能侵犯其他成员企业的网络商业秘密,某一成员企业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侵犯其他成员企业网络商业秘密的主体。所以网络商业秘密侵权主体更广泛,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关系更加复杂,必然导致网络环境较传统环境更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二) 侵权手段具有高技术性
由于网络形态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属性,侵权人通常不是采用常规侵权手段,而是采用破坏计算机系统的保护措施等高技术手段,例如破译系统密码、攻破防火墙等,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截取权利人的网络商业秘密,甚至在网络泄露非法获得的网络商业秘密。以无线网络为工具拦截、毁损、泄露等侵犯网络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据报道,目前已有一种编码,它可随WORD文档、JPG图片、FLASH文件等一起发送,当计算机用户打开这些附有秘密编码的信息后,秘密编码将进入计算机窃取相关信息,还能利用计算机喇叭作为窃听器,窃听毫无防备的用户谈话内容,网络商业秘密也可能随之泄露。
(三)侵权渠道多样化
侵犯网络商业秘密的方式有很多种,除了上述高技术侵权手段外,以FTP、BBS电子公告板、MSN、QQ、电子邮件、OA自动办公系统等方式传输文件或发表言论也是常见的网络商业秘密侵权渠道,其中电子邮件是最常见的一般侵权途径。电子邮件是商务活动中普遍运用的一种通讯方式。如果电子邮件信息被第三方截获,附随在电子邮件中的信息也随之被截获,企业网络商业秘密也随之被泄露。员工在论坛或自己的博客上聊天、抒发感想或发牢骚也可能成为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方式,代表性案例如美国苹果公司在2006年因其商业秘密被泄露而起诉某网站博客的案件。
(四)侵权后果危害性大
权利人依赖某些特定的商业秘密取得竞争优势,独占该商业秘密是其获得市场份额的关键所在。如果商业秘密被窃取之后被其竞争对手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将失去竞争优势,转而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由于网络环境具有隐蔽属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被发现之前,大量的企业网络商业秘密很可能已经被盗取和泄露,网络商业秘密权利人将遭受惨重的无形财产损失,甚至导致破产,其危害往往大于传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网络还具有散布规模广、散播速度快等特征,侵权人在论坛、网站等网络渠道公开或通过群发电子邮件散布非法获得他人的网络商业秘密,企业不但很难及时挽回损失,往往还难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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