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

时间:2021-01-26 09:11:12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侵犯著作权罪-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微信、微博两大平台自媒体,已经日益成为侵权的重灾区,其中不乏类似于可口可乐这样的传统跨国企业,而另一方面,微信微博充斥了大量的水军,以个人名义对商家进行歪曲事实的诋毁,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对于自媒体侵权大多可以归于著作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两类。本文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侵权类案件的整理分析,这类案件的成因往往是多方面综合形成的,单一因素不足以促成大量侵权案件。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于互联网的行为和生态的规制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样态,但是从行为模式上分析法律后果,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丝丝脉络,总结起来,从主体上、行为上,救济上及第三方侵权行为来分析。

从三个案例说起

1、林志颖微博发布PS图片侵权案

林志颖将某个解放军战士形象的图片中主要人物面部PS成自己的图片发布到自己个人微博上,引起了舆论高度关注,并广为传播。著作权人朱庆福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后法院支持了原告朱庆福的部分诉请。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有:首先,林志颖声称图片并非其修改,而是他人修改后,林觉得很有意思就予以转载了,否定系其自己修改的图片,但并未提交图片的来源,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推定系其自行修改。其次,林志颖发布的图片将作品的主要人物——一名战士的面部PS成自己的面部,使得作品失去了原有的那种英雄气概,法院认为已经侵害了作者的身份权利,故判决林志颖道歉。再次,林志颖在其个人微博已经发布了道歉声明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再次致歉,法院认为该致歉声明不准确,不清晰,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精神损害,从而判决其再次发布致歉声明。案件判决后,引发了舆论关注,这类PS 图片的行为,在互联网上是非常盛行的,以至于没有人会认为这也侵权,反映了公众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观念冷漠,实际上很多案件之所以没有引起纠纷,是因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会允许任意修改别人的作品,特别是恶搞类的行为。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互联网的繁荣依赖免费的信息,也有很多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被大家使用而不予追究,过度的保护也可能会抑制网络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相适应的国情下,对著作权予以保护是恰当的。

2、智合新媒体发布律师文章侵权案

智合新媒体是一家运营法律类的微信公众号,其将某律师的一篇文章《如何使用律师》的作者识别错误,误以为获得了作者授权擅自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内,导致原告熊定中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维权费用,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现象了,与微博最大的区别是微信存在一个圈子的问题,就是个人转载后也只能在朋友圈可以看见,这点与微博不同。同时,微信公众号也成为一种媒体宣传自己的公共平台,但受限于资源缺乏,往往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的题材来博取眼球。企业运营公众号,将他人的作品作为宣传材料,需要慎重。本案中,智合新媒体称其使用文章前曾与案外第三人联系过,第三人对于其是否本文作者不置可否,致使其误信其为作者,将文章发布在公众号内,并且署名错误。智合新媒体同时认为其应当承担与出版社同等责任,即在已经审核了作品权属的情况下,免于承担赔偿的责任。法院认为,将他人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平台,系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其发布作品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侵害作者的权利,同时将未为作者署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到,作为法律类新媒体,对于权利审查如此严格,但仍然不能有效地避免侵权的可能性,对于那些一般的威信公众号则更加难以进行审核,但实际情况可能是一般公众号可能为吸引眼球,故意发布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将会导致更多的侵权现象,致使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呈现规模化的趋势。歉声明不准确,不清晰,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精神损害,从而判决其再次发布致歉声明。案件判决后,引发了舆论关注,这类PS 图片的行为,在互联网上是非常盛行的,以至于没有人会认为这也侵权,反映了公众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观念冷漠,实际上很多案件之所以没有引起纠纷,是因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会允许任意修改别人的作品,特别是恶搞类的行为。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互联网的繁荣依赖免费的信息,也有很多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被大家使用而不予追究,过度的保护也可能会抑制网络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相适应的国情下,对著作权予以保护是恰当的。

2、智合新媒体发布律师文章侵权案

智合新媒体是一家运营法律类的微信公众号,其将某律师的一篇文章《如何使用律师》的作者识别错误,误以为获得了作者授权擅自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内,导致原告熊定中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维权费用,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现象了,与微博最大的区别是微信存在一个圈子的问题,就是个人转载后也只能在朋友圈可以看见,这点与微博不同。同时,微信公众号也成为一种媒体宣传自己的公共平台,但受限于资源缺乏,往往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的题材来博取眼球。企业运营公众号,将他人的作品作为宣传材料,需要慎重。本案中,智合新媒体称其使用文章前曾与案外第三人联系过,第三人对于其是否本文作者不置可否,致使其误信其为作者,将文章发布在公众号内,并且署名错误。智合新媒体同时认为其应当承担与出版社同等责任,即在已经审核了作品权属的情况下,免于承担赔偿的责任。法院认为,将他人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平台,系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其发布作品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侵害作者的权利,同时将未为作者署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到,作为法律类新媒体,对于权利审查如此严格,但仍然不能有效地避免侵权的可能性,对于那些一般的威信公众号则更加难以进行审核,但实际情况可能是一般公众号可能为吸引眼球,故意发布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将会导致更多的侵权现象,致使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呈现规模化的趋势。3、黄缨诉阿里巴巴集团图片侵权案

2011年8月,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在新浪微博平台上的“阿里巴巴1688V”的官方微博账号发布了一篇微博,该微博下方附有原告漫画家黄缨于2011年6月14日在新浪微博发布的漫画作品,图片无署名且去掉了原作者水印。原告黄缨(笔名罗罗布)认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作品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起诉要求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微梦创科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30余万元。阿里公司辩称无法确定黄缨为涉案作品的实际著作权人,且阿里公司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另外原告应对自己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微梦公司辩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商,公司没有事前审查的法律义务,且原告并未事前通知我公司并举证要求删除;我公司在事后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接到诉状后及时采取措施,履行了事后监管义务,并未造成损害扩大,因此无需承担责任。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里公司未经授权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擅自使用在微博运营活动中,并向公众传播,且未为原告署名,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鉴于涉案微博图片已经删除,法院判决阿里公司在其官方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赔礼道歉7天,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余元。而微梦公司收到诉状后,经查证涉案微博已经删除,微梦公司履行了适当的法律义务,无须赔礼道歉。

上述三个案例具有非常明显的典型性,林志颖案是明星个人在微博主页转载他人图片导致侵权,智合新媒体案则是律师起诉微信公众号案,第三件是漫画家个人起诉阿里巴巴集团案,反映了当下在自媒体领域,从个人到大型商业集团,从普通生活到专业的法律媒体,从文字到图片,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侵权风险。使用自媒体进行宣传,是一些个人或企业经营自己品牌的需要。但是由于现实中,大量的信息实际上是存在权利人的,如果未经许可使用,就会为今后纠纷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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