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你了解?

时间:2021-03-05 13:34:37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罪-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你了解?【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及特征

 

“人工智能”一词最初是在1956年Dartmouth学会上提出的。从那以后,研究者们发展了众多理论和原理,人工智能的概念也随之扩展。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人工智能从诞生以来,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可以设想,未来人工智能带来的科技产品,将会是人类智慧的“容器”。智能是对人的意识、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人工智能不是人的智能,但能像人那样思考、也可能超过人的智能。

 

著名的美国斯坦福大学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尼尔逊教授对人工智能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人工智能是关于知识的学科一一怎样表示知识以及怎样获得知识并使用知识的科学。”而另一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温斯顿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这些说法反映了人工智能学科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内容。即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构造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系统,研究如何让计算机去完成以往需要人的智力才能胜任的工作,也就是研究如何应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来模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

 

二、对阿尔法狗人工智能发展的思考

 

真正对“人工智能”有直观认识的,毫无疑问是曾经直接跟阿尔法狗对峙的李世石。在问到当时对战阿尔法狗的感受时,李世石表示最大的感受是"惊讶”。上场的对手不是人类,让李世石感觉非常生疏,他回忆道,人与人之间对弈时或多或少会有情感流露"人会有心理上的摇摆,即使知道准确的答案,在下子那一刻还是有可能会选择另一条路,考虑其他选择。但阿尔法狗不会有任何动摇,这就是我面临的最大困难/人类智能是精神的一部分,这使得智能总是常常带有随机性、不确定性。这可能是与人工智能相比的不足,但是却又是智能的优越之处。

 

控制论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研宠智能模拟,由此,它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哲学问题,及机器人思维问题。从40年代末、50年代开始,这个问题在国外一直争论得很激烈。这一争议不仅波及哲学界、科学界,而且波及社会学界、文学艺术界以及政治界和经济界。

 

假设正在试验中的阿尔法狗作为一个拥有人工智能的机器人,在于李世石下围棋时,因激愤掐死李世石,我们该怎么认定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呢?在此,笔者做出了大胆的设想。

 

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1.通常认为人工智能侵权问题,例如上述提到的问题,应该归纳为产品侵权问题范畴。简单讲就是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责任。按照这一理论,只要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论受害人与产销人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将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追究产销人的责任。近年来,各国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共识,即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调整。即人工智能也应看成产品,对于产品侵权,我们只需要找到阿尔法狗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人工智能不是人的智能,但是却可以像人一样思考,并且能够超过人的智能,拥有机器思维在未来不是不可能的事。如果真的有那样的一天,我们该如何认识人工智能的侵权问题呢?笔者大胆设想,将机器人类人化未必不可。将正在试验过程中或者已经完全科研成功的人工智能拟作未成年人,拥有独立的思维的人工智能在不断学习进步的过程中,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而作为人工智能的主人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替代责任。或者说当科技发展到一定境界时,法律可以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制裁人工智能,最终可以让人工智能的主人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设想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将拥有独立机器思维的人工智能赋予法律责任和义务,是否应该赋予人工智能合法地位,一旦赋予了合法地位,人工智能的权利该如何保护呢?

 

关于人机关系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心的。控制论的创始者们一开始就很关注这一问题。维纳说:"人们不能要求机器同时为我们兼得两种不同的东西:一方面人们想让它理智,而另一方面却想使它顺从。这两种要求是彼此对立的。完全实现其中一个,就意味着达不到另一个。”人们并不怀疑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实用,而所担忧得是当期不断发展壮大,有朝一日是否会把这种依赖变成对人类的"奴役”?神学伦理方面反对意见:人是上帝的骄子,上帝把不朽的灵魂给予了人,而没有给予别的动物和机器,而思维则是人的不朽的灵魂。对人工智能的探索从未停止过,科技的快速发展像一柄双刃剑,既是人类的福音,也可能随时给人类带来巨大地灾滩。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争议也从未停止,如果真的有人工智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机器思维的那天,相信人类也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去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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