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小议我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法律

时间:2021-04-21 21:19:15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小议我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法律【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强,企业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商业秘密逐渐成为各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关于商业秘密侵犯行为的认定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当下经济和法律领域的热点。商业秘密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6条才首次提出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三者并列,指出由于其“秘密性”不得在法庭公开开庭时出示。经过近2O年的发展,我国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大致来讲,有以下几类:

 

1.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操作性差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甚至“很多调整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为立法空白状态。从我国已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刑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商业秘密大多通过订立合同条款的方式来保护,“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将商业秘密泄漏给第三人,受损一方只能对违约方提起诉讼,却不能阻止第三人对该技术的实施。

 

2.权利人的范围太窄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权利人及侵权人均被定位为“经营者”,而在现实中相当多合法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并非经营者。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仅仅“给经营者造成损失”,方能够获得赔偿。这对许多非经营的科研人员可能很不公平。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示范法”中虽然其它有关的条款均与“企业”相关联,但是唯独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就不再受“企业”的限制了。TRIPS协议中所提到的商业秘密持有人保护范围比经营者更广。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我们可以将主体范围界定适当扩大。

 

3.政府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的履行不力

TRIPS协议规定,在为取得进入市场的许可证而把相关未披露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给该政府主管部门时,该国政府主管部门应保护该数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政府及主管部门依职权获悉他人商业秘密做出规定。这无疑会导致监管的不力,甚至监守自盗,从而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今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或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上应该对此予以体现,做出相应法律规定。

 

4.构成要件过于严格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要求要严于日本和美国等国家相关法律。郑成思先生指出:“在商业秘密领域,合格的受保护信息并无实用性的要求,是TRIPS明文规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上提出“实用性”要求。专利法要求专利要具有实用性是正确的,因为它是法律的一种强势保护,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弱势保护也要求具有实用性未免显得过分,这对商业秘密保护也极为不利。这样,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失去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了。

针对上述问题,关于我国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和改进的研究从未停止,而总结和借鉴西方的经验,完善和调整的方向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入手:

 

1.完善商业秘密认定中问题及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即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又要学习借鉴外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应当以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由合同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构成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同时,企业和商业秘密权利人本身也要提高保护意识,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也应承担应尽的义务。

 

2.完善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

在诉讼程序上,现行法律、法规在如举证责任问题,商业秘密诉讼的级别管辖问题,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的保密、诉讼保全等基本制度均缺乏明确的规定。要完善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规定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同时参加诉讼的人员对诉讼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扩大知悉范围。

 

3.加强企业内部监管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将担负起重要的保护职责。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运作中必然会为其内部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劳动法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

 

5.建立政府监督问责制度

商业秘密的适当保护,对于发展经济,提升综合国力而言有重要作用。考虑到商业秘密的民间保护的不足和高风险性,政府应承担起监督责任,并强化问责制度,运用一定的行政执法力,使政府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监管真正落到实处。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利用和获悉相关商业秘密,因此其他方面对其的监督也尤为重要。

侵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完善和进一步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只要我们在总结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和学习,相信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一定会更加的完善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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