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6 11:12:47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取证方法【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当竞争法》第十条首次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手段,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期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即侵犯了商业秘密罪。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案件取证方法
(一)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
案件中取证方法应用现状诉讼活动主要围绕证据展开,即“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对于一场官司的胜负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举证成为了诉讼中重要的一环,这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中也不例外。但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一般较为隐蔽,取证过程会相对困难。目前来说,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举证方法主要有企业自行取证或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举证、申请工商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和公证取证。
1.企业自行取证或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企业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最了解该项商业秘密有关情况的,但由于这一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的要求较高,企业自身无法很好的把握证据的范围,不能保证所取得的证据能够发挥其效用,所以多数企业会选择聘请专业的律师来进行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作为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再有《律师法》所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加持,取证过程会变得相对顺利。现在我国个别地区出台了相关法规,允许法院签发调查令给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如自2001年6月13日施行的《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在通过正常的取证途径无法取得一自己需要的证据时,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
2.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公安机关是我国专门的侦查机关,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察任务,具备丰富的侦察经验、专业的侦察手段和先进的侦察设备。公安机关在予以立案之后,会着手进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受到的阻力较小,而且专业性更强,这使得调查取证的难度降低了。
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也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取证时可采取的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有些证据企业和个人不能轻易或无法获取,侵权人不会积极配合甚至还会刁难、阻碍调查的顺利进行,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法院在取证时能够较为有效的排除障碍。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自行调查取证中发现侵权人正在毁灭或转移证据,可能造成无法取证的后果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确保取证的顺利进行。
4.申请工商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发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后,可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初步证据,申请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5.公证取证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自行取证时不能保证证据的证明效用,因此可以选择申请公证机关参与到取证过程中去。
(二)目前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案件中取证方法应用的不足
商业秘密维权案件中取证难度相较其他类别的案件更大,虽然目前在取证时已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但这些方法在应用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1.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取证难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自行取证时,侵权人往往不会好好配合,甚至会从中作梗,这使得取证对权利人来说变得极为困难。
2.实际操作性难
公安机关虽然有丰富的侦察经验和熟练的技术手段,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留下的痕迹也不好捕捉。随着科技的发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会选择采用电子数据保存,难以收集。商业秘密的侵权人的行为手段一般具有隐蔽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在操作过程中难以露出马脚,这大大增加了侦察难度。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侦察陷阱”、“陷阱取证”等情况,导致所取得的证据效力无效甚至大大降低。
3.程序保障不完全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取证一般由当事人自主完成,法官地位消极,基本处于旁观状态,但对于调查取证的程序保障相对完全。在我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在同意申请并展开调查时,法官往往处于一个积极主动的地位,主动性更强,这样一来,虽然调查阻力变小,但程序保障不完全,法院的调查权过大,容易偏离中立地位,法官在取证和证据采用时容易有先入为主的观点,难免会有失偏颇,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4.立法不完善,相关法条分散不统一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商业秘密法,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反不当竞争法》中有相对较多的规定,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取证方法手段的内容较少,对于调查取证权的主体的规定也较为混乱。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案件中取证方法的完善
1、立法方面
尽快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商业秘密法》,在审理有关商业秘密类案件时可以援引,有一个统一的审判标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应得到法律的重点关注,为当事人的自行调查取证行为提供保障,减少阻力。此外,在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时,应完善相关规则,明确法院的调查范围和权限,规范程序。
2、司法方面
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中应明确立场,始终保持中立,并加强法院队伍的精神建设,始终保持队伍的廉洁。对于妨碍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惩处,加大处罚力度。
3、执法方面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在取证过程需要有较高的技术性和较强的专业性,所以执法机关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顺应最新的技术发展潮流。在依法取证时,执法人员也要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不越权、不越界、不徇私舞弊、不贪污受贿,廉洁从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