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05 14:21:13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长昊邱戈龙律师讲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和特征
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而它也有特殊的法律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秘密性,它是不被公众所知的,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不会被公众和社会直接获得的,这里的公众并不是指社会上的一般群众,而是指具有本专业、本行业或相关专业和行业的技术人员。
二是实用性,即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价值,作为企业的秘密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能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三是保密性,秘密信息的拥有人对这种信息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加以保护,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这也是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信息的标准之一。
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不同于专利、注册商标或者著作权,因为它没有确定的专有权,当事人只有利用各种方法对商业信息进行保护,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不具体,措施不力,水平不高
虽然有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本企业中的一些信息和技术都属于商业机密,但还是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一些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形同虚设,商业秘密保护只是一件躯壳。现实中,对商业秘
密的保护一般采用行政手段,很少采取经济和其他法律手段。在企业的人才流动中,一些职工在辞职后带走了企业的商业机密,虽然企业与职工之间有签订合同,但机密泄露的事情仍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技术型的生产企业,商业机密外流的情况时常发生。虽然企业可以依据保密协议追究员工的泄密责任,但已经泄露的机密和经济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二)现代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着问题
对本企业商业秘密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首先,没有完善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范围,仅将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限制在技术型机密的保护上面,忽视了一些经营性机密的保护。
其次,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关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有的企业不分范围、不分类型的开展保护,保护方法不系统,最后的效果也欠佳。再次,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综合保护。对于一些商业秘密,企业完全可以适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而不是不分情况,片面的进行保护。
三、中小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途径及办法
(一)企业内部的保护途径
一是商业秘密应取得专利权,所以,企业应对商业机密积极地申请专利权。
二是商业秘密应该保证只有相关的少数人知道,并使这些人清楚该秘密是机密信息。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管理并对骨干技术人员实行特殊薪酬政策。
三是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应制定相应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并拟定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责任;或者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协商,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一些关键员工,企业可以规定职工在调离原岗位或离开企业后,3 年内不得从事类似或相关的业务,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帮助同行业企业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谋利。一旦有上述的行为出现,企业可以对其提出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责任。
四是每当需要披露机密信息时,要与商业合作对象及时提出保护条款。条款中要明确约定保密范围以及违反保密协议需要承担的一系列责任。为更好地保护本企业的商业机密,稳定企业的平稳发展,预防不必要的损失发生,企业要采取各种不同的手段保护商业机密,这能保障企业在社会竞争中占有先机,并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
(二) 法律救济途径
1、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系统。现阶段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龙头,利用相关法律共同管理和协调,但是这种形式的保护方法显得过于原则化,实践性不强,还无法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需要,当中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很难解决。鉴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性和特殊性,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在商业机密方面的经验,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 《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便对商业机密进行统一的保护,让企业能够更好地保护商业机密,也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法官依法裁判案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商业秘密保护
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当不法人员对商业机密实施侵权时,权利人可以根据侵权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如果不法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也可依据《刑法》第 219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约束他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各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若有一方违反义务和规定,即要承当相应的责任,包括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等。《合同法》主要针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在流传过程中给予保护,而《劳动法》主要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关保密协议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