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时间:2021-09-01 20:20:57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

 

一、知识产权保护中霸权主义与本土化之争

 

(一)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霸权主义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霸权主义是指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以发端于西欧的知识产权观念为基础,并且往往依托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其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的霸权主义政策相呼应,对外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强制推行高水平、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并据此展开法律、经济、贸易和其他领域内的强制行动。知识产权霸权主义是国际领域中继人权之后出现的又一个不容忽视的霸权主义现象。知识产权霸权主义的基础在于实体法上对知识产权高水平、高强度的保护,主要表现为保护对象的无限拓宽、权利内容的极端膨胀、保护手段的刑法介入等方面。从保护对象上看,19世纪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就已经变得非常丰富,20世纪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则几乎发展到了无所不包的程度。

为此,很多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方面就是将这种全球化形式视为西化了的市场经济的霸权扩张。世贸组织和TRIPS本身就是一种霸权机构,用来将西式的经济贸易组织推向国际市场。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市场化扩张其实是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霸权扩张,是西方发达国家向国际贸易体系施加霸权影响的一种表现。主要反映发达国家意志的TRIPS协议,具有鲜明的两面性。一方面,TRIPS比其他任何的协议会更多地涉及到各国立法实质性的变革,这些变革目的是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该国国内创新、外国直接投资与技术转移。但同时也会有很多负面影响,一些国家和企业必须为那些受保护的技术和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并限制了他们可以利用技术水平差异获得技术扩散好处的可能性。从TRIPS协议的内容来看,其保护水平非常之高,发达国家可能是如虎添翼,有利于保护创新与鼓励创新,可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却没有回旋的余地。由于发展中国家技术经济水平低下,尚未形成本国的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体系,一旦对外国权利人开放保护,本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将很可能被外国垄断集团所控制,民族工业和公众消费者的利益很有可能遭致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

而且,TRIPS协议在扩大高新技术保护范围的同时,却将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遗传资源等的保护忽略不计。总之,TRIPS的产生纯属国际政治经济力量不平衡的产物。发达国家是先进技术的输出方,要求在出口市场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知识产权的主要消费国是发展中国家,它们对自身利益的确认能力和代表能力却弱于发达国家,在谈判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二)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本土化问题

国际法的本土化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如何保护本土文化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也是一样。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作为植体的体现发达国家意志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与作为受体的发展中国家低水平的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冲突。当前,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改革正处在十字路口,围绕贸易和发展问题的争论已趋于白热化。在多边贸易进程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自身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通过密室会议等形式,操纵谈判议程,制定谈判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地位。发展中国家纷纷感到,它们承担的义务难以履行且成本很高,而从发达国家的承诺中得到的收益却很少。

从1999年的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开始,发展中国家间充分协调立场,与发达国家就多边贸易谈判议程中的诸多关键和敏感领域展开斗争,并最终导致了2003年坎昆部长级会议的失败。造成多边贸易进程如此曲折的根本原因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战略目标与利益诉求的冲突。占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成员的战略目标在于,通过协定与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拓展市场空间,因为相比而言,后者总体的保护水平较高以及在标准、规范和程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发展中国家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战略目标则是实现广泛而全面的发展目标,它们并不认为自由贸易应该是国际贸易制度的唯一宗旨,它们认为贸易自由化的诸多安排必须从属于发展目标,必须承认发展中国家享有充分的政策空间,并在不同的政策方案中有选择的自由权。

 

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影响

 

(一)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影响贸易流动。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可以降低在不同管理环境中营运的交易成本。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将大大降低在不同法制环境下贸易的交易成本。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商通过中间品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可以获得国外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研发成果,以较低成本获得了先进技术,从而产生了“技术溢出”。对发达国家而言,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和服务是在外国市场获得高回报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升为贸易协定中的关键问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贸易也具有重要影响,东道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技术出让方转让技术的决定因素之一。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促进技术贸易的增加。

 

(二)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利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一般认为,外国企业总是避免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投资。在一个外国直接投资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对TRIPS最低标准的遵循将是一个很好的标志,因为这将影响投资者对竞争投资场所相对优势的选择。外国直接投资是国际技术扩散的重要渠道,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产生的示范效应、联系效应和人力资本的流动都会对东道国产生技术扩散。古德和顾鲁本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将增加对研发部门的投资,同时提高经济的开放程度。

 

(三)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

在发展中国家,被盗版的危险使得技术持有者不太愿意将专有技术转让给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这种观点得到北方国家多次调查的证实。曼斯菲尔德就发现,美国企业倾向于把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与是否进行高新技术转让联系起来,这种联系比投资决策紧密得多。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力地促进国外专利申请的流入。对于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引用并研究专利中包含的技术信息,可以获取核心技术,掌握技术发展的趋势,进而为研发和二次创新提供指导。由于专利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对专利申请和专利引用的影响最为直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国外专利申请的流人(尤其是来自技术主导国家的专利申请),同时也引发了国内厂商对外国专利引用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二次创新活动。

 

(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发展中国家国内的技术创新活动

目前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研发投入不足的状况,自主研发能力形成的滞后阻碍了其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从而减缓了技术扩散的速度。发展中国家改进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国内的技术创新活动,提高厂商的技术吸收能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将有力地保护国内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厂商自主研发的积极性,打破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不足时一些产业高额的研发费用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厂商会减少对他们的研发投资,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则可以激励这些产业的研发活动,提升这些产业的技术水平。虽然发展中国家的研发活动和技术创新活动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弹性系数较低,但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在改造性或模仿性的技术活动上比较活跃,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可以有效地促进改造性技术活动。

 

三、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本土化的策略

 

(一) 发展中国家应该团结合作,努力建立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在形势不利于自身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必须进一步协调立场,用同一个声音说话,将发展议题真正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正是由于经济实力的不对等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谈判中居于弱势,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联合起来,用集体的力量同发达国家相抗衡。在谈判前对谈判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明确议题对自身的利弊后作出反应,避免在谈判中陷于被动。发展中国家如果想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受益,那么该制度就必须能够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明、技术革新乃至经济增长。在接下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必须将发展作为根本诉求。

 

(二) 发展中国家必须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需要许多因素,比如高效的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以培育科技人才;完善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国内知识产权;鼓励竞争的法律和政策以激发私营部门的技术创新能力;公共和私人财政来源以发展科技等等。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国际技术扩散。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竞争的焦点,世界著名的企业大多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往往对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许多企业在技术上一直依赖引进,结果陷入了“引进———落后一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在知识产权时代,后发企业真正崛起必须掌握知识产权,否则难以摆脱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控制。发展中国家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应当注意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掌握关键高技术原始性的知识产权,从专利角度讲,也就是基础性专利。提高关键高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取决于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发展中国家虽然科技创新的总体水平较低,但在某些高技术领域仍有优势可言,因此发展中国家应结合本国优势,选择特定的目标予以突破。

二是尽快形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的能力。尽管许多发达国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国科技发展的关键,但就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给予专利保护与国家是否有足够力量发展科技是两回事,他们认为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要求穷国为富国的科技发展买单。实际上,那些有着辉煌经济发展传奇的国家和地区,经济都是在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下起飞的。只有当国内技术和本土产业有了充分发展,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变成对其自身有益的东西。

三是要注意引进的技术在消化吸收和进一步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发展中国家在研发创新上不具优势,大量先进技术还依赖引进,因此应注意围绕基础专利技术和引进的先进技术,及时主动地形成更多的外围专利,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主要取决于自主创新和高技术的知识产权,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国际技术扩散同样十分重要。目前发展中国家重要领域的多数专利技术都是国外的,大多数工业产品主导设计已经完成,专利都已固化在设计标准中,显然,跨越这一阶段必须通过学习、模仿等手段,仅依靠自主知识产权是不够的。发展中国家应加大开放力度,拓宽技术扩散路径,充分利用国际贸易、外国直接投资等渠道产生的技术扩散效应,形成技术的后发优势,促进本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及创新机制的形成。

四是注重技术标准战略,强化标准管理,参与到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标准制定过程中去。发展中国家应从战略上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工作。首先,要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尽快采用符合本国国情的国际先进技术标准,并利用国际标准的修订将国内较先进的技术标准融人国际标准之中。其次,企业要树立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意识,增加研发投入,力求占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此基础上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并逐步形成行业标准甚至国家、国际标准。

 

(三) 发展中国家应该建立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有效与充分的一面,还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与适度。切不可脱离本国实际,应该通过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来改进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本国具体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形势。尽管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在发展中国家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不是越先进越好,必须适应于本国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基础。发展中国家应以动态的观点来衡量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形成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很大程度上需要利用和模仿外国技术,此时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利于技术的扩散和吸收。但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技术转让的需求越来越大,国内技术市场进一步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逐渐提高以促进高新技术的流人和本国技术创新的发展。

 

(四) 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规,约束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发展中国家在使知识产权本身得到充分有效保护的同时,还必须采取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法律措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但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无完整的基本的反垄断法,更没有专门的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经济全球化趋势将使发展中国家面临更多的市场竞争,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可能会对国内市场上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而它们在国外市场的行为却处处受到严格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如果知识产权导致的市场垄断不合理地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就要用竞争政策进行干预。而且,发展中国家有关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应根据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加以更新和完善,尽快建立起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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