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培训平台网络题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

时间:2021-10-17 18:00:45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著作权

广西首例培训平台网络题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著作权保护是我国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广西首例涉培训平台网络题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中,长昊律师从网络题库的性质、特征入手,分析其来源及著作权权属归属,五被告以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结案。

(一)案情再现

被告人温某、唐某、杨某、曾某、覃某原为广西YT公司职员,后先后离职。2016年5月,温某以他人名义成立YKS公司。同年,温某拿到“金考点”软件版权后,组织曾某、覃某成立TD公司,杨某、唐某先后加入。同年11月,TD公司运营“金考点”软件,并以YKS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用户可以在软件上付费购买知识题库。期间,温某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使用YT公司“考试宝典”软件题库内容并大量销售。经鉴定,共有3744个会员用户付费购买,题干、选项、解析等内容均与“考试宝典”软件上的一致。

(二)法院判决

2021年4月29日,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YT公司试题集,并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3744人,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温某等五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7月39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温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复制使用“考试宝典”软件题库内容,并以会员制方式大量销售,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长昊律师温馨提示

一审法院认为,YT公司题目来源于网络、教材、历年真题等方面,但是YT公司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按照著作权法规定,YT公司及对其“考试宝典”内的试题集汇编作品享有实质性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长昊律师认为,要归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认定的关键。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创作作品,并且具有一定水平的智力创造高度。这其中包括从无到有的原创,也包括使用已有作品的二次创作,本案的题库就涉及到二次创作的汇编作品问题。同时,作品应表达作者的某一思想、情感、观念或对事物的见解,能够让读者体会其中要表达的意思。作品必须以某种特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使得他人能够感知。最后,作品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作品的内容违法,损害公共利益等,应当禁止出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涉案题库系国家考试试题,题目内容是体现了国家批准相关人员从事医学医药、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称计算机、职称英语等各类执业、职称专业考试的理论、实践要求,是上述工作人员通过相关资质考核的工具。其不仅关系到相关人员能否通过相关考核,而且由于上述行业的特殊性,其内容的正确与否还关系到生命、财产等公共利益。YT公司显然无法承担上述责任,YT公司既非涉案题库的编写者,也无法承担对题目编写内容正确与否带来的影响的责任,同时由于上述考试内容是国家级考试,其题目内容均是依据相应法律规范编写而成,YT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对上述题目内容进行解释,因此YT公司对题库中的题目内容享有著作权长昊律师持保留意见。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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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量刑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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