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未投交强险的次要责任方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时间:2012-12-07 21:07:03 作者:崔新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在投保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受害人会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其合法权益会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如果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一方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机动车一方将依法不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所带来的风险,转嫁给了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即因车主的过错,受害人不能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获得的赔偿款明显少于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获得的赔偿款,这对受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要求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好像加重了其民事赔偿责任,但通过这种“加重”可实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此可见,交强险系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投保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也作出规定:“对于未悬挂强制保险标志的机动车公安部门要进行扣留,直到其出示凭证才能放行。”故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必备条件,也是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及《交强险条款》第六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据此,强制险的限额分为两种,即:有责任限额与无责任限额,而不再划分全责、主次责任、同等责任,这些均包含在“有责任限额”之内。且,上述两种责任限额内,要部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保险公司,而不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因此,在肇事方未投保交强险的前提下,如发生交通事故,不应把保险公司的责任套在肇事方的身上,而要求肇事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分责任比例的赔偿责任。
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法律只对未投保交强险进行了行政责任的规定,并未对因此所造成的民事责任进行规定,肇事方可以承担行政责任,顶多也就是保费的2倍罚款,和民事赔偿的数额根本无法相提并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就是一种过错,在事故发生后,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不分责任比例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行人的立法本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也可以看出,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最后还是要承担交强险的不分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责任。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弱势群体一方,即和机动车一方相对应的行人,因此,如果在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直接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话,那么行人在遭到身心上的伤害的同时,还要遭到经济上的损失,其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强行投保交强险,如未投保,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如让一主体,以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得到更为有利的地位话,那么也有违法律所要规定公平条文的本质。因此,机动车在未投保交强险的前提下肇事,肇事方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不分事故责任比例的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机动车一方未投保交强险即强制保险,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首先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