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强制执行中能否恢复执行
时间:2012-12-13 10:38:08 作者:崔新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定义
“判决”是司法机关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的裁决。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
一份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1)排除效力或排他效力,即生效判决具有排除当事人对同一案件重新起诉和法院对同一案件重新审理的效力;(2)不可争议效力,即对于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争议而提起上诉,法院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3)强制执行的效力。
执行力,即是判决的内容可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的效力。
二、期限
法院的判决是没有失效期的。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判决无期限,而申请执行是有期限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