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如何承担损失责任
时间:2013-01-10 19:43:46 作者:崔新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案情
王某搭乘张某的摩托车回家时,因车速过快,拐弯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由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王某因头部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成讼,近日法院以未戴头盔为由,让不用承担任何事故责任的王某自负一部分即10%的损失。
二、理论概念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考虑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的使用人或所有人(加害人)对机动车在行使过程中对他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无须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也不需要受害人对此进行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就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方式,其关注的是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
三、律师解析
本案中原告未戴安全头盔而乘坐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明显反映出原告欠缺作为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表明原告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虽然该过失不会直接产生涉案事故,但因原告的损害结果大部分均在其头部,故该过失对原告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原因性。因而法院认定原告因其存在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王某没有戴头盔而搭乘的行为明显具有违法性,应当受到处罚。更何况,王某的伤发生在头部,至少伤势的轻重与未戴头盔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
⑴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⑵被害人与侵权人的行为,均是损害的原因。
2、主观要件必须是被害人存在主观过失。
过失分三个等级:1、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欠缺者,为抽象过失;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为具体过失;3、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
四、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五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4、《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个人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