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分担责任

时间:2013-05-24 09:01:07  作者:崔新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案情背景概述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为由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责任,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形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其免责事由也只有一种,那就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多承担责任。不少机动车驾驶人认为这不公平。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机动车多担责源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为什么法律精神要求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多承担责任?    尽管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责任划分不能等同,只要有证据突破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法院完全可以不依该认定结果来分配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不会轻易突破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法院通常会在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减轻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责任,而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对机动车一方苛加了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对于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的双方,法院一般会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加重至七成或八成,大连地区多为八成,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仅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而言是相对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运用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机动车要多承担一些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在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仍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侧重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也增强了法律可操作性,还可以统一全国各地机动车责任比例标准。二、律师说法如何划分赔偿比例    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特别是非一方全责类的案件时,交强险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定仅区分有责与无责,并不区分责任比例。也就是说,无论事故责任的比例如何,有责任的一方对对方的赔偿金额均应全额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剩余部分再按照比例承担。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种责任划分比例如下: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9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0%-20%的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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