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种子出质量问题农民如何维权

时间:2013-05-26 09:23:02  作者:崔新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案情背景概述    近几年,农民对农用生产资料,特别是假种子、假化肥的投诉不断增多,他们纷纷表示,最怕遇上假种子和假化肥,辛勤劳作一年换来的却是颗粒无收。欺诈骗销,贻误农时,坑农惨重。     种子质量纠纷出现的客观性随着种子市场的逐渐放开,种子经营企业或个体追求新、奇、特,不管是否适应本地区栽培,未经审定就在该地区销售,也给农民造成了误区,有的农户只要是销售的品种,就敢买,对所购买品种特征特性和栽培技术并不熟悉和了解,盲目种植,造成了经济损失。个别农户对于农业技术一知半解,栽培管理水平低下,措施不当或因土壤、气候、肥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减产,也将责任推卸给种子质量问题。种子质量事故原因复杂,是种子质量问题还是农户的问题还是气候问题,农民朋友在种子出问题时应该向有关部门早投诉、莫延误,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二、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程序和途径维权    1、收集保全自己购买种子时的合同证据,向有关部门提交购种凭证(发票)和种子包装袋、标签,要保护好田间现场作为鉴定等。   2、与种子经营者进行协商。   3、如与经营者协商不成,请种子管理部门、经营者到现场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进行现场鉴定。   4、请求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协调解决。   5、通过种子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后,如果存在争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里还要提醒农民朋友,做到上述工作的前提下,为了减少因种子质量造成的田间损失,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加强田间管理等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程序  如果初步判定是种子质量问题,则依法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鉴定。  1、申请鉴定的时间。应当在需要鉴定地块作物产量或收获物性状完全表达出来至收获前申请鉴定。对于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2、申请鉴定应提供的证据和应履行的手续:  (1)鉴定申请书。鉴定申请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购买种子的日期、品种名称、数量、金额、供种商、种植面积、栽培管理情况、投诉理由、鉴定目的和要求等内容;  (2)相关书证:如购买种子的发票、标签、包装物及其他能说明问题的文字材料(购买种子时一定要索取发票);  (3)相关物证:如包装密封完整的种子,未收获的受损农作物现场照片等;  (4)缴纳鉴定费用。  3、种子管理机构组成3人以上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  4、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注意申请人一定要到鉴定现场,否则将终止鉴定。  5、专家鉴定组制作现场鉴定书。  6、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出一次。  经现场鉴定确属种子质量问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农户与种子经销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农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种子经销商赔偿损失。四、纠纷解决方法  1、双方协商解决。使用方一旦发现种子有质量问题,应马上采取措施,先将留存的种子封存,留作鉴定时用。如果能现场拍照,最好及时拍下受害情况,然后立即与种子销售者交涉,说明种子存在什么问题并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如双方达成协议,则应履行协议。  2、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种子出现问题协商不成,双方或一方可向有关部门,如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和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注意提交有关证据和资料,如购种发票或发生问题的田间照片等,并说明要达到的要求。  主管部门一般会受理并首先依法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失败,则进行质量责任的鉴定工作:  ①对留有种子的,委托有种子质量鉴定权限和资质的种子质量检测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采取合法程序进行种子质量检验,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管理部门依此依法进行处理;  ②对没有留种的,可由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  ③对既没有留种又没有现场可供鉴定,也没有相关资料和证据的,进行协商调解。  3、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当事双方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有关协议或者证据资料向仲裁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申请仲裁。  4、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方也可以不采取上述方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种子经销商之间的质量纠纷,在首先对受害农民进行赔偿的基础上,按以上方法申请解决。  对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的法院管辖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5、确定赔偿损失数额。受害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双倍赔偿种子价款,也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可以结合当地农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相关专业人员提供的数据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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