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请律师——打赢官司不是请律师的最终目的

时间:2013-05-26 17:39:48  作者:崔新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情况概述    我国正逐步成为一个法制比较成熟的国家。法制化必然导致国家法律体系的纷繁复杂,法律事务的处理已经成为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客观上要求法律事务需要由法律专业人士来处理。律师正是这种社会分工和社会需求的产物。  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老百姓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请律师打官司,最关心的是结果。比如委托人常常向他聘请的律师提出;“律师您看我的官司能打赢吗?”或“律师您看我的官司打赢的把握有多大?”等等类似的问题。    但是什么叫赢官司?又怎样衡量一个官司是输是赢,或败或胜?有没有具体的什么依据或标准呢?这个问题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说清楚的。可能有的人会立即提出反驳意见:“这不太容易了吗!看看法院是怎样的判决结果不就明白了么!”    这种把法院判决结果作为衡量官司输与赢、胜与败的标准的看法,还确实大有人在。  不过本文认为:法院判决结果并不是衡量官司胜与败、输与赢的唯一标准。    有人又要问:“难道法院判决还不能作为输与赢的标准?那么,你还能有什么标准?”    如此看来,不少人对打赢官司或称胜诉的涵义,存在一定的误解。这是应该搞明白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客观、准确、科学、全面理解与认识胜诉的涵义,对公民或法 人打官司能自觉提高风险意识,选择合适的律师真正全面打赢官司,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目的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与作用。  我们说不能把法院判决结果作为衡量打官司胜与败、胜与输的唯一标准。主要是说不少法院判决胜诉的官司,到了执行阶段遇到种种障碍,最后的结果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因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能力而终结或因被执行人“人走楼空”,只剩下古诗中的“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这里的“桃花”面对胜诉的当事人表示一种遗憾的微笑。对这种赢官司的遭遇我们应如何认识呢?  有人会说:官司应该说就是赢官司,执行不了那应该属于另一个方面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还有的人说:我们打官司就是要把欠款追回来,如今分文也没有要回来,反而额外付出了诉讼费、律师费等等费用。再加上所耽误的时间和耗费的精力,这样的官司还不如不打。而这种打赢的结果又有什么意义呢?    您是怎样评价这种胜诉的结果呢?    您又认为上述两种说法谁说的更有道理呢?    您认为打赢官司与执行程序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  不管是人身损害赔偿案还是因侵权行为引发诉讼的赔偿案。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都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相关的计算范围,赔偿比例或计算依据与计算方法。并非可以任意由当事人漫天叫价。  我国实施依法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保护,属于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因此损害赔偿或违约赔偿在经济上只是一种补偿性质,并非属一种完全的赔偿。不会像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的那种高额赔偿,对于这一点,民事诉讼当事人应该有明确,清醒的认识。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被称为“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案。  我们说打输的官司同打赢的官司一样,也不等于实际意义上的败诉。有人会问:难道输官司能变成赢官司?输与赢、败与胜,是不能颠倒的。但是正如哲学上讲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一样,输与赢、败与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相互转化。  当事人请律师打官司不要过分追问律师能否打赢,要求律师承诺一定打赢官司。这些做法都是不实际的,也是不科学的。为此有些号称法院有关系,能打赢官司的所谓 三包律师,往往在忽悠委托人,以便承揽案子多收费用。而一旦发生败诉,这样的律师又会找出种种理由进行解释与推托。因为委托人不懂或不完全懂得打官司的相 关法律知识,不易识别律师是否尽职尽责,也无法评断律师的能力与水平,更不能了解律师收取的关系费,活动费到底用在何处,其结果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 难言。有的当事人为此把律师投诉到律师协会或起诉到法院,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律师执业不规范,也不能证明律师乱收费,更无法证明律师未尽职责,所以这样 的官司同样不能胜诉。  总而言之,评价官司是输是赢或是胜是败,应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    其一、判决胜诉或者调解胜诉,只是实现胜诉的基础和条件;    其二、只有完全或基本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实现或基本实现诉讼目的时,才能称是胜诉的真正的意义。    从这种认识出发,对当事人或准备打官司的委托人请律师打官司,或评断律师服务质量问题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二、请律师的好处   在打官司时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     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为当事人作出最适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提醒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    任何官司都表现为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之较少,聘请律师以后,就可以让通晓法律、熟悉诉讼程序的律师帮助分析案情,指点迷津,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从而为合法地行使权利打好基础。     2、律师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后,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必要的时候,律师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措施固定证据;更重要的是,律师会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分析整理,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不会一股脑儿地把所有的证据都拿出来,不管对当事人是否有利。这样,就为当事人处理好纠纷,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     3、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在接受聘请诉讼以后,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打官司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学问,其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表现得尤为突出。许多当事人有证据、有道理,也能找到法律法规的支持,但依然未能胜诉,这也是老百姓看到的有些该赢的官司没有赢,该输的官司没有输,究其原因,很多是因为不懂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所致。另外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在法庭辩讼中也能抓住重点,切中要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如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担任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使人民法院从辩护一方听到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意见并作出正确的裁判。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律师受聘担任诉讼代理人,以自己精通法律的长处代当事人行使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辩讼中也能抓住重点,切中要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三、哪些情况需要聘请律师   从总体上讲,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聘请律师:   1、是从事一般的民事活动,主要指公民、法人依法处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如:权利的取得、转让、交易、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商务谈判等等。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是为了防范法律纠纷,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减少纠纷,另一方面确保在纠纷发生时使自己处于最有利的法律地位。在公司上市、股票发行等特定法律事务中,法律法规要求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介入,也正是出于这种“防患于未然”的考虑。  2、是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纠纷的发生是矛盾激化的结果,解决纠纷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处理纠纷的丰富经验,在充分了解利弊、权衡得失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恰当的解决方案和解决途径。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减少损失,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防范纠纷和解决纠纷都非常重要。尤其是防范纠纷,常常不被重视。而实际上,防范纠纷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打官司必须请律师吗  1、打官司可以不请律师,任何人都被允许自辩的,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当前这个时代请律师是一种形势。  2、一是律师毕竟是专业人士,他们毕竟比我们自己更懂法律,当然你自己如果是律师除外,所以让他们为你辩解更胜任。  3、二是现在都要求法律公正。  4、三是就象我在上面说的这已经是一种形势,法院一般都会要求你请律师的,当然民事案件就没有这么严重,我们现在追求的是和谐社会,所以现在的民事案件更强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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