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婚前签署出轨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13-07-04 20:03:59  作者:崔新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如果男女双方完全是因为相互的爱慕而自愿交往,那么恋爱失败也不必承担社会舆论与道德的谴责。在恋爱中双方同居是自愿行为,分手后如果一方以贞操损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合理的。    2、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3、《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4、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只要“婚前协议”的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即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5、在婚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中,只是对家庭财产规定可以进行约定,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未规定可以采用约定的制度,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生活中男女双方签署的婚前出轨协议,只要一方无法提交任何关于自己被胁迫签署协议的证据,则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
执业机构: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崔新江律师 > 崔新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