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

时间:2013-12-29 16:11:27  作者:崔新江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一、定义    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选择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订立而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消灭。如果用人单位可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选择终结双方劳动关系,即有选择权,如果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而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无选择权。二、律师说法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这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本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均应当执行,这是一个大前提,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律师总结  综合考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字面含义、立法背景、目的和适用的结果后,本律师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应当是只要是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就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必须签约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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