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对护理费的认识

时间:2014-04-26 10:04:50  作者:崔新江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现实生活中,很多市民对误工费和护理费认识不多,在交通事故赔偿常因不清楚两者而主张错误或者漏算赔偿项目。本文特针对护理费的性质、赔偿针对的主体和索赔赔偿标准进行简述,以供广大受害者进行参考。一、 护理费的性质    误工费针对的是受害人本人;护理费指向的对象是,因帮助交通事故中无法生活自理的受害人而自身遭受财产损失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护理费。所以护理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之一。二、 护理费的索赔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的规定,护理费除了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还要根据护理人数和期限确定。    (一)收入状况,一般情况下护理人的收入状况参照误工费的标准来计算,但没有收入的或者直接是雇佣护工的,直接采用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护理收入来计算。    (二)护理人数,一般法定护理人员为一人,但若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做出的护理意见,也可以参照护理意见的人数要求,即护理人员为一人以上。    (三)护理期限    实务中护理费包括了两个期限,分别为伤者住院期间和伤者出院后的护理费用。    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计算方法与误工费计算方法基本一致。    2、出院后的护理费用较为复杂,受其期限和级别的影响,但实务当中护理的期限和级别一般由医嘱或者鉴定机构作出,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把护理分为了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标准分别是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和30%,但最长的护理期限不能超过20年。三、 护理费索赔可能出现错误主张的情形    1、 受害人误把护理人护理期间上班损失算入误工费当中,如前面所述,护理费和误工费针对对象主体不同,广大受害人要弄清基本对象。    2、 护理人收入状况无法证明的,将会导致护理费大打折扣。    3、 受害人对护理期限和级别把握不清(这里主要指出院后的护理),因出院后的护理费按级别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确定护理,一般索赔很难,主张也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律师总结:交通事故各种赔偿项目都有其科学和标准的计算方式,而且因实务当中各地采取的适用标准不一致,如果没有专业人士指导,受害人往往或漏算赔偿项目或少算赔偿款,建议广大受害人遇到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时,交由专业人士为你量身打造索赔方案。
执业机构: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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