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保险双份赔偿尚需视情况而定

时间:2014-05-06 10:06:13  作者:崔新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我国《保险法》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的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的财产在遭受损害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该利益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应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任何人不得谋求与补偿不相容的利益。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意外灾害、事故,致死亡、伤残,可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保险金。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而且人身保险的某些险种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无法达到实际意义上的补偿,因此也就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被保险人只要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发生事故后就应得到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法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同时向第三人和保险人主张权利,获得双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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