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退休待遇 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仍为劳动关系
时间:2014-06-18 16:53:33 作者:崔新江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唯一条件,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